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伊斯兰教法概念。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找法网小编下面为大家整合资料详细介绍遗赠,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义
《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含义是:遗赠人采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一部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中的“国家”,泛指国库,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
受遗赠中的“集体”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可以是外国公民。
遗赠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系介于伊斯兰教赠予法与遗嘱法之间的一个法律概念,受这两个门类的有关规定的制约。
按赠予法的惯例,被继承人生前有权以赠予方式将财产赠予任何人,其数额不受限制,而按遗嘱法,被继承人仅有权将全部净资产(即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后的余额)的1/3分配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非亲属。但《古兰经》规定,留遗嘱时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4:12)。
历史上因经常发生混乱,中世纪的教法学家们曾就“临终”的含义作过原则规定,以明确立遗嘱的时间和效力(健康人立遗嘱为生前赠予,病危者立遗嘱为遗赠)。其原则有三:
(1) “临终”指患有直接导致被继承人死亡之疾病。
(2) 所患之症必须是使患者产生死亡恐惧感之疾病。
(3)必须是有外部征兆之重病。虽有明确规定,但一个人有时难以预料到自己会突然死亡,故仍难以确定立遗嘱的时间。这类纠纷通常由教法法院判决。其基本审判原则是:(1)临终前遗赠必须符合赠予法的规定,必须转移财产实体的占有权。(2)必须符合遗嘱法的规定,所赠遗产数额仅限于全部净财产的1/3,不得转让予法定继承人。
二、种类
生活中,遗赠主要有三种类型:
1、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2、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3、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遗赠由遗赠人嘱托的继承人或执行人执行。遗赠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遗赠,继承人有交付遗赠财产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完成遗赠所附的条件。受赠人接受此项财产以后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对附有公益义务的遗赠,遗赠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履行义务,或者追还他所得的财产。如果受赠人放弃受领权利,或被追还所得财产,遗赠财产按法定程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