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计算。
(1)普通案件:侦查羁押期2个月;
(2)案情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
(3)四种特定案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4)特别严重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