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我们法律所规定的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那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否也可以减刑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问题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
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具体来说,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比如我国的金融机构;二是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包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进行本息计算等。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减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刑法九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