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那么,民事诉讼时效那有哪几类呢?它的特征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料,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特别诉讼时效则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一般都适用特殊时效。并且 特殊时效可分短期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其中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时,权利人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即诉讼时效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此时,义务人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而要求返还。因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则这种协议无效。这是因为时效制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
民事诉讼时效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