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5-24 09:35: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般来说,任何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时效,过了时效则无法追诉,这也是法庭上案件中的辩论焦点,那么诉讼时效分为哪几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又是什么呢?在这里,找法网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希望能让您对这个问题有初步的认识。

   一、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据我国的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法律对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另外,法律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三、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综合上述内容可知,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有一套严格的规则,在不同的案件中,依据案件的法定刑期不同,也有不同的适用法则,一般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20年则不予保护,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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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计算
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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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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