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事项

更新时间:2018-05-23 12:42: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事项,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

   一、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是一致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只要该约定是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持有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股东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分红的比例系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2)公司章程既可以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时,可以自由的、任意的约定股东分红比例。

   三、股东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股东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

  (2)在公司章程针对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如何认缴出资,既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认缴,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

  (3)在公司章程针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时,可以自由的、任意的约定认缴比例。

   四、股东表决权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

  (2)公司章程既可以约定股东表决权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3)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时,可以自由的、任意的约定股东表决权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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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写股权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分开分析: 一、关于表决权问题。 只要公司章程规定了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按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法43条) 二、关于分红权的问题。 首先,如章程没有规定,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其次,如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比例(非实缴比例)分配红利,则要看章程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即,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全部签字认可,少一名股东认可,章程此处的按股权比例(非实缴比例)分红的约定即为无效,而应该按照实缴比例分配红利。 (公司法35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比例不一致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分开分析: 一、关于表决权问题。 只要公司章程规定了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按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法43条) 二、关于分红权的问题。 首先,如章程没有规定,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其次,如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比例(非实缴比例)分配红利,则要看章程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即,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全部签字认可,少一名股东认可,章程此处的按股权比例(非实缴比例)分红的约定即为无效,而应该按照实缴比例分配红利。 (公司法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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