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有人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呢?怎么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合适?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吧。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6日,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甲的一套房屋以两百万的价格卖给乙。合同订立后,乙交付了两百万元房款,甲向乙出具了收据。乙开始使用该房屋,但没有进行房产过户登记。2012年,甲又将乙使用的该套房屋卖给了丙。后经过多次协商,甲退回乙两百万元房款。2013年,乙又将甲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甲赔偿其损失。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平常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何看待涉及到的过户登记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手续。这里的过户登记目的在于向他人展示,标的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若没有进行公示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像本案当中,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涉案房屋卖给丙,应为当时乙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还在甲名下,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效力,丙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此时丙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对乙来说,只能对甲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应及时督促出卖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 ×××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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