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也好,离婚也罢,都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任何党派团体、组织机构或者个人等无权干涉,但出于保护女方及孩子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者期间内对男方的起诉权作了一定的限制。那么男女双方提出离婚的期限怎么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
男女双方提出离婚的期限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在特殊情况下、特殊时间内,对男方提出离婚权利的限制,这并非是剥夺男方的权利,法律只是暂时的限制男方起诉的权利。任何事情都有例外,该项条款同时也明确规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同样,女方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起诉离婚的,当然也不受限制。下面我就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作简要分析。
一、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一般是指受孕之日起至孩子出生之日)分娩后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等,女方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处于特别虚弱期,需要有人照料、帮助、协助等,婚姻法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女方处于此类特殊期间,给予一定的保护。再者,孩子自出生后,给整个家庭带来欢喜之时,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女方生活的不便和压力,此时若是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无异于将女方至于空前的困境,同时也可能将孩子的生活坏境彻底改变,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为维护体质处于脆弱期女方的权益以及为维护幼小婴儿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出于人道及我国妇女权益等相关角度,在女方在上述特殊情况以及特殊时期暂时限制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
女方在自身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等特殊情形及特殊时期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男方离婚的,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女方不因自身怀孕、分娩、终止妊娠而不能在此情形及情况下提出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在上述特殊境况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离婚后的生活等问题综合考虑,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考虑女方的生活环境,不再让本来体质已经很弱的女方遭受更大的痛苦。法律在女方怀孕期、分娩、终止妊娠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进而保护女方或者子女利益,然而不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这二者并不矛盾。
女方提出离婚,必然是对自身的承受能力及生活等问题上权衡了利弊,并认真、谨慎的做了考虑,相比较在其特殊境况下男方提出离婚的伤害小的多,而且还有可能使得女方脱离已经毫无意义的婚姻,进而让自己或孩子得到更好的生活,亦或是让自己走出名存死亡的婚姻,寻求自己的新生活。女方在其特殊境况下起诉离婚,不但不会侵害其合法权益,更不可能与保护弱势女方利益的婚姻法律条款相违背,相反,可能会使得女方结束婚姻之后减轻痛苦,减轻压力,让自己不再在身体或精神上受折磨,脱离痛苦的婚姻生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
前文曾提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仅仅是暂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权利,并未在此情形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我的理解该情形应当是与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违背的,如婴儿系与他人通奸所生或者对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诸如刀斧相加等严重危及一方生命、身体健康等行为,亦或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财产肆无忌惮的破坏,一般要求数额较大、巨大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且同时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生活环境的稳定。
家,是温馨的、安全的、和目的,但充满着暴力、打砸等严重危及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的家就完全失去了意义。从小处说,影响家庭,从广的来说,危害社会安全。所以,我认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应当是女方行为危及男方生命、身体及巨额财产安全,或者是生活作风不正,幼婴系与他人通奸等。一般的夫妻间分歧、争执、吵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但有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上述的严重过错行为,可以提出离婚。女方在自己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离婚,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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