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我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的罪名,这两者有何不同?下面有找法网小编为你来解答
l、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 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占有权, 还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的占有权实现侵犯他人的所有权。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意图;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图。
综上,尽管以借为名的诈骗类犯罪、集资类犯罪和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容易混淆之处,但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上的显著区别,应当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综合全案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以不变应万变,实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