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行社业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旅行社出现隐匿化倾向,“微信集赞送旅游”、“购买保健品特价旅游”、“2折旅游券”等频现。随之而来的是,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突出,部分个人和非旅行社组织大肆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者维权难度陡增。那么,旅游维权有哪些要点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为了应对一些负面情况,在参加旅游时应当认真核实资质,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遇有合同条款调整应当及时书面固定或者保存证据;旅行社如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否则构成违约;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还专门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上述内容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 因此,旅游服务合同为书面合同,且必须包含上述项目。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发生,在发生纠纷后还可以据以主张权利,明晰义务,分清责任,因此参加旅游应当订立合同,尤其是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也应当及时予以固定,在合同中注明并要求旅行社盖章。如果不具备盖章条件,也应当要求领队或者工作人员书面说明,或者就变更情况保存相关证据。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也未针对老年旅游者配备相应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使用相关设施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否则也要承担责任。以上就是旅游维权的相关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