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当支付的货款未达到合同标的物的价格的五分之一时,买方可以解除,如果支付货款超过五分之一则由卖方决定解除或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