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的打闹,课间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不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如果受害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学校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