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婚姻中女方擅自人流,并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婚姻中男女双方关于现在是否生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会导致男方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后,经调解无效的,应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