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更新时间:2014-07-28 15:0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受保护权是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不利因素逐步得到遏制

  党和政府重视减少和消除对未成年人的歧视、虐待、剥削、疏忽照料等不利因素,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歧视、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据2001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防范”课题调查统计,部分未成年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虐待,3.5%的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经常挨打,56.5%偶尔挨打。该调查还显示,12.5%的未成年人认为父母下手相当重,甚至留有疤痕。挨骂虽然不像挨打那样带来直接的身体伤害,但是却常常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创伤。数据还显示,未成年人在家中经常挨骂的占14.9%,偶尔挨骂的占68.3%,仅有15.8%的儿童从未挨过骂。在学校中,29.0%的未成年人曾被罚留校,37.8%的未成年人曾被老师罚抄课文和作业多遍。为扭转上述各种现象,消除歧视、虐待未成年人的各种不利因素,各地广泛建立家长学校以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观念和家庭教育水平。到2005年,全国共建立470,823个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其中省级示范家长学校2,907所,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11,420所,流动人口家长学校1,410所,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343,958所,25,558个街道建立了111,128所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此外,党和政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组建了“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启动了“中小学生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培训,从而大幅度提高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尊重未成年人、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的理念普遍树立,有困难、有缺点的未成年人被公平地对待。2005年“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发现,父母已由高高在上的“家长”逐渐变为与孩子平起平坐的“朋友”,半数左右的少年儿童将父母视为自己的好朋友。父母也越来越尊重孩子的意见,鼓励孩子自己做决定。数据显示,22.9%的孩子表示经常可以做到“我的事情自己拿主意”。通过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对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对学生身心造成影响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在教育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言行侮辱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平等与民主的师生关系初步形成。2005年“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与老师的关系上升到朋友关系,32.5%的少年儿童认为自己最好的朋友是老师,89.2%的少年儿童非常珍惜自己与教师的朋友关系。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伤害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由于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据教育部《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安全事故中,交通事故占19.64%,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政府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未成年人食品、用品的安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在突发事件尤其是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突发性灾难中,优先救助未成年人;惩治拐卖、绑架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据调查统计,2001-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8万余起,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5.5万余人,拐卖儿童的案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2005年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9.5万人,比2004年下降9.1%。为了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2005年6月,公安部推出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推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积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据统计,2007年全年,各地公安机关在校园周边增设治安岗亭9033个,选派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3.8万余名,向校园派驻保安员3.3万余名,增设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3.3万处,深入校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56.7万余次。通过各级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涉及中小学的刑事案件比2006年减少5344起,同比下降12.3%。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为万分之0.85,同比下降12.7%。据2007年全国群众安全感的调查统计,认为“学校周围”治安秩序状况“好”的占55.0%,比2006年上升了7.8个百分点;认为“一般”的占35.2%,下降了4.4个百分点;认为“差”的占3.7%,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不了解”的占6.1%,下降了2.1个百分点。校园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得到惩治。2006年1至9月份,全国中小学校共发生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案件3.7万起,比2005年同期下降8.2%;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上一年同期减少7,961起,死亡人数减少4,199人,同比分别下降27.4%和36.1%;火灾事故减少38起,死亡人数从2005年的8人减少到1人,同比起数下降6.9%,死亡人数下降87.5%,损失下降47.9%。

  未成年人免受经济剥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1991年中国政府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修订该规定,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1994年中国政府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原则。未成年工有权不从事某些特定的有毒、高温、冷水、矿山井下等作业,有权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获得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对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0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2万人。

  (二)特殊未成年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社会救助日臻完善

  孤残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保护。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共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57.3万名,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1999年民政部颁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孤儿、弃婴、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和安置。1994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2006年6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8年4月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等,均对残疾人教育作了明确规定。据调查统计,到2007年特殊学校共有1,618所,比1985年增加了1,243所;2007年,全国特殊教育在校生41.3万人,其中小学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30.7万人,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学生为20.2万人,占65.7%;初中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9.9万人,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学生为6.4万人,占64.7%。残疾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入学率从“八五”期间的62.5%提高到“十五”末的80.0%。2001年民政部发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明确规定孤残儿童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可以享受的特殊政策。据调查统计,2005年全国已建立224个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设有儿童部,共收养孤残儿童6.6万名。中国残联系统建立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1,700余个,2003-2004年通过开展康复训练,使10余万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聋儿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工作,2004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并将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的孤儿纳入五保供养,城市地区的给予低保金待遇。民政部2004年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向艾滋病孤儿家庭或照顾艾滋病孤儿的家庭提供救助。

  流浪未成年人受到社会救助。1995年在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200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了对流浪人员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社会救助制度,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公布《关于加强流浪儿童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原则和方式。在2006年,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0万多人次。

  流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对流动儿童的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重视解决流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依法保障流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了以公办学校为主、以流入地为主,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的原则。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的“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 结果显示,到2002年底,96.8%的适龄流动儿童能够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其中81%能够在公办学校上学。

  留守儿童受到社会救助和关爱。近年来,留守儿童的数量明显增加,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抽样数据,留守儿童在儿童中的比例为8.05%,由此推算2005年全国留守儿童为2289.2万人。党和政府采取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2006年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国妇联等12个部门成立了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2007年中宣部与团中央等部门开展“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少年儿童大行动;民政部组织救助管理站深入到留守儿童聚集的农村,开展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预防制度和司法制度日趋健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制度日益健全,取得显著成效。2001年1月,中央综治委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团中央、公安部和司法部等二十家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31个省级团委设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0%地市和部分县区、街道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2004年团中央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经过多方积极努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系统工程发挥出显著效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出现回落。据公安机关统计的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6.5%。其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同比下降11.4%。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2004年未成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例为9.17%,2005年为9.81%,2006年未成年罪犯所占的比例出现回落,为9.41%。2006年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为9,913人,比2005年下降了10.05%。

  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对于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给予帮助。中国已经建立了从全国到省、市、县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各级妇联建立了专门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2006年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为83,131人,比2005年(66,667人)增加了24.7%,比1998年(15,642人)增加了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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