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更新时间:2014-07-28 15:0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解读。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法律还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由于家庭贫困,未成年人父母让孩子打工挣钱,部分家长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是目前造成中小学生辍学的主要家庭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006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

  同时,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法律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也给予了充分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被处罚

  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即将得到根本改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开始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针对这一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性条款。

  针对这一实际,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法律还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我国立法禁止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变相体罚

  尽管不少学校在各自的校规中规定不准体罚学生,“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一位学生为了控诉体罚写下遗书服毒,一位银川市家长状告幼儿园老师打了自己的孩子……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正宣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近年来,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不惜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江苏一名17岁的中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当众羞辱,写完遗书后结束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至今仍让人扼腕叹息。

  教育工作者表示,一些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从而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学生们认为,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被打后,只要不严重,往往忍气吞声。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学校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法律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学校和公共场所等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 “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些体现“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法律中也予以了明确。

  “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法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专家指出,中小学生被伤害事件接连发生,与一些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有关。有的学校一门心思抓教学,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里,该建的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没建,该开的安全课程没开,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凡此种种,都是当前应当引起警醒,痛加改进的方面。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2006年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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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建议购买书籍。
因本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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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中对未成年的保护有什么区别吗?
有区别,如果是学习的需要,建议认真读书,去好点的法学院深造就是。
17岁的孩子被大人殴打,该怎么办?
孩子权益遭到侵害的维权方式如下: (1)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当地民政部门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3)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报警。 (4)在受到侵害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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