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结婚的注意事项:
1、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出国人员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其他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2、有的国家出具无配偶证明时进行翻译,但是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内容在出具证明之后未经翻译,当事人误以为文书已经全文翻译。在国外出具证明时已经翻译无配偶证明的,请务必将公证机关说明和外交部认证等未翻译内容在北京补充翻译,以免耽误您的登记。
3、华侨、出国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居住国使(领)馆直接出具本人无配偶证明,该证明为中文格式,无需翻译。
4、当事人需要翻译的,自行联系翻译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翻译机构,依据翻译规范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均予以采用。
相关知识
在我国与华侨办理结婚证的流程基本与国内公民办理的流程是一样的,需要以下三个过程:
1、申请。即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2、审查。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另外,为方便华侨,我国鼓励华侨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不得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居住国外的华侨,驻在国法律允许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可到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