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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是储蓄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取款凭证,到期由储蓄机构按照法律及合同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蓄合同为实践、要式、有偿、单务合同。
部门规章能不能对抗储蓄合同:
1、24年前订立的存单,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储蓄合同成立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央行的规定能够终止银行与储户间的合同,认定存单无效。
2、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无效。这个强制性规定起码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才行,但是央行的规定只能算是一个部门规章,连法规都算不上,效力是很低的。从层级上来讲,央行的部门规章不足以推翻依据基本法订立的合同。
3、部门规章管的是银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4、从溯及力上来说,存款业务在前,叫停规定在后,也不能溯及既往。连国家基本法都没有溯及力,更何况是一个部门规章。以部门规章约束他人的财产权利严重不符合法理。
储蓄合同的效力如下: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