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储蓄合同是储蓄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取款凭证,到期由储蓄机构按照法律及合同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蓄合同为实践、要式、有偿、单务合同。
储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下: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储蓄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和56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前三者是储蓄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第四个则是其形式要件。储蓄合同具有上述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就是有效成立的储蓄合同,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约束力。已经成立的储蓄合同如果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无效的储蓄合同。无效的储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产生期望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