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有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3-10-09 14:4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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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是考勤记录;

  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有的认为,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劳动关系成立。有的认为,从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劳动关系成立。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实际提供劳动日期和劳动关系成立日期三个相关概念的关系问题,本法着重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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