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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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多。海上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根据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规定,事故后案件绝大多数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人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即便如此,我院受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仍在海事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近三年中,我院受理的人身伤亡案件占海事案件50%左右,高的年份在70%以上。

  (二)当事人多。发生一起船沉人亡事故,一般受害者少则为二、三人,多则十几人,而权利主体则相应的多则二、三十人。如果船东或赔偿义务主体也为合伙人,在事故中也有死亡时,则诉讼主体更多。通常一个案件中有十几个当事人是很平常的,由于双方矛盾尖锐,情绪对立,在诉讼中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的审理结果也较令社会各方关注。

  (三)案件类型多。在已受理的案件中,有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有旅客水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有因劳务合同产生的人身伤亡,还有港口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更有不明原因的人身伤亡等。同样是人身伤亡,因引起事故的原因不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同而会有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处理结果。

  (四)审理难度大。由于审理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并不单纯是赔偿数额的计算,还涉及到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此类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多系农、渔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更没有合同或协议约定,只是凭着“人死了总是有人要赔偿”这一朴素的概念即行起诉,往往会因诉讼不当而造成累讼,以至于埋怨法院、质疑法律。诉至法院的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一般都业经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过,双方矛盾较大,涉及的人、事、部门较多,也较复杂,故人身伤亡案件的处里社会效果显得比较突出。

  (五)执行难度较大。大量的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审理,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执行案件。由于进入诉讼的海上人身伤亡纠纷当事人矛盾深,调解难度大,自动履行能力差,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也是船沉人亡、几近破产,因此判决、调解后执行难度很大。我院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不到70%,有近30%的案件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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