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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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事故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判定国家对海域的所有权的权能也应该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船舶发生污染事故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这些损害无论是直接的、间接的,还是有形的、无形的,或者近期的、远期的,最终都要反映在经济损失上,是通过影响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表现出来的。因此,从本质上说船舶污染事故侵犯的是国家对海域的财产所有权。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从民法理论上讲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这四项权能都能够而且常常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而并不影响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对国家所有权来讲更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使用权就是如此,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海域使用权是建立在国家海域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即海域使用权人一旦依法取得了特定海域的使用权,便取得了对国家所有的海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海域使用权人有对海域进行占有的权利,但这是由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的。即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由所有权人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就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且这种有形支配是以对物的利用为前提的。也正因如此,这种占有并不影响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这一角度讲,对经国家批准的为海域使用权人所使用的特定海域而言,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或者危及该海域的,肇事者侵犯的实际上是该海域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部分特定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与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分离,虽然从本质上说船舶污染事故侵犯的是国家对海域的财产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污染事故侵犯的是海域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因此,实际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受害人已经分为两个类别,其一,未被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的国家所拥有的海域遭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其受害人是国家;其二,海域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海域遭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其受害人是海域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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