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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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的归责原则

  关于船舶触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界有3种观点: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方不需要证明加害方的过错,仅需证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二者的因果关系即可。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是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举证自己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由法律严格限制,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船舶触碰显然不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为认定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船舶触碰与船舶碰撞是不同的,远没有船舶碰撞案件复杂。船舶碰撞案件分析当事人的过错,需要结合避碰归责,详细分析碰撞之前的各个过程:初次相遇、紧迫局面、碰撞即将发生当时各阶段值班船员的行为,并且可以将船舶的过错划分一定的比例。但是船舶触碰码头案件相对简单,码头设施都是静止固定的,船舶属于船东的财产,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船东对外赔偿。对于过错要件,受害人只要证明合理谨慎的船舶在类似的条件下不会碰撞码头即可完成证明船方存在过错。实际上是很简单的道理,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一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财产,说明侵害方是缺乏合理谨慎的注意或者存在疏忽的。但是要证明船东存在故意或者明知会造成损害而轻率行为(参见《海商法》第209条规定),则需要受害方更加充分地举证才能成立,一般很难成立。船员存在故意不意味着就是船东故意,船东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很难被打破。船东的免责事由主要有码头方的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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