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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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股票账户炒股引发的股票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A于2005年8月中旬借用其表妹夫B的股票账户在宏源证券某营业部炒股,B股票账户的中的资金都是A打入并在炒作的。在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期间,A曾买入ST黑龙(600187)10万股,后此股票遭遇停盘,就一直放在B的股票账户中。因A不习惯宏源证券的操作系统,2007年1月8日,A要求B将其股票账户转入中信金通证券某营业部,继续供A用来炒股。当时已经停盘不能交易的10万股ST黑龙股份也随该帐户一起转入中信金通证券某营业部。2008年8月,B与A的表妹离婚,A遂不再用B的股票账户炒股,并在此前已经陆续将B股票账户中的股票抛出、将炒股资金全部取出。但10万股ST黑龙股票因遭停盘无法抛出,所以仍留在B的股票账户中。B在离婚前和离婚后,都曾向A承诺,ST黑龙复盘后,肯定会将这10万股ST黑龙股票如数归还。2009年4月17日上午,A得知ST黑龙复盘的消息,立即打电话告知B,让他将仍留其股票账户中属于原告的10万股ST黑龙股票卖出并把交易款转回给A。但之后B却称ST黑龙股票的资金与A无关,拒绝将卖出ST黑龙股票的所得款归还A。A多次要求B归还此款均遭拒绝。后A了解到,B已经于2009年4月17日以每股11.24元的价格卖出了A的10万ST黑龙股票,并在4月21日将此笔股票的交易收付款1121028.48元和4月16日进入账户的ST黑龙10万股的股息2万元转出,清空。为此A委托本所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这一纠纷。

  接受委托后,本所安排了三名律师组成办案组,对这一案件的详细情况作了仔细的分析研究,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别是对于关键性事实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我们确定了以间接证据作为突破口的办案思路,在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已经认真搜集了不少证据资料和B的背景资料和财产线索。在为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我们一方面向法院提交了要求查封被告B财产的保全申请,又立即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提交了请求法院向银行和证券公司调查取证据的申请书,由此获得了大量宝贵的间接证据,我们将这些间接证据编排形成了五组强大的证据链,证明A借用B的股票账户炒股的事实,当初B的股票账户中购入的10万股ST黑龙股票资金来源于A,也是A操作买入的。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方一再坚持B股票账户中的ST黑龙股票的资金是他自己的,也是他自己操作购入的,与A无关,但对于购买10万股ST黑龙股票的资金来源和如何操作购入的这些情况都说不清楚,我们利用庭审中事实调查的提问环节当庭戳穿了B的谎言,并在辩论阶段针对B在答辩中的不实之词一一进行了辩驳。由于我们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有力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并且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情况我们向法庭的陈词都合乎情理而且有相关佐证,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确认B股票账户中10万股ST黑龙股票属于A所有,判令B返还卖出10万股ST黑龙股票的所得款人民币1121028.48元、10万股ST黑龙股票的股息人民币20000元、以上两笔款项的利息,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由B承担。一审判决后B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且在二审中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想挽回败局,我们继续作为此案二审的A方代理人,坚持在一审时的事实和法律观点,对于B提交的证据加以驳斥,并且向二审法院反映了在一审结束后与本案有关的新情况,提交了要求二审法院向B的开户银行调取证据的申请。最终,二审再次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并维持原审判决,此案取得了理想的结果,我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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