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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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等诉*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15号

  原告起诉称:1997年2月19日,原告根据有关规章的规定,就土地出让与第一被告签订“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将西苑开发区内编号为R2-1,实测面积为27.35亩的土地出让给被告开发使用,地价为每亩328996.8元,总地价款为8998062.40元。耕地占用税、城市增容费、大配套费及建设发生的各种税费,均由被告承担。合同草案还就付款期限、用地条件、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27.35亩土地交给由第一被告使用,但第一被告仅付款210万元,并且自1998年3月起与第二被告共同开发,1998年5月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付款协议”,约定所欠地价款于1998年12月25日前付清,如不能付清,每延期一天承担违约金0.3万元,如果累计延期达45天以上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原告有权将出让的土地收回,另行出让,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全部无偿归原告所有。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仍未按“付款协议”履行,原告多次催收,至2002年9月,两被告共同总计付款50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扣除第二被告承建的秀苑路南段工程款925577.14元,两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地价款3072485.34元。本案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实际的开发用地人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地价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付。综上所述,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合同草案、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第二被告是实际的开发用地人,二被告未按期付清土地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付地价款3072485.34元及自1999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止,按照每日万分之2.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之日为114.2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因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向原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地价款100万元,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原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地价款100万元,余款1072485.34元尽快付清,最迟不超过2006年12月31日。

  二、原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由原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助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名下。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2.43元,由原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0%,即15541.22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负担50%,即15541.21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 坚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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