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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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肇事致人伤残 保险理赔调解一案

  5月21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

  2009年8月29日,康军(化名)步行至宝塔区黄蒿湾瓜果市场口公路处时,被高强(化名)雇佣司机白飞(化名)驾驶车辆撞伤,后康军被送往延安法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9830.2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延安市交警一大队做出了驾驶员白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军无责任的事故认定。高强作为白飞的雇主未能及时履行任何赔偿义务,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宝塔区人保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的承包人,依法应承担对康军的赔偿义务,故康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白飞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定安全倒车致原告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高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宝塔区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被告人保公司部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区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康军2万余元。康军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康军由于受伤误工,期间没有收入,又长期在延安市内靠租房生活,经济能力较差,遂向被告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被告换位思考,对原告做出合理赔偿。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区人保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康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至此,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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