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财产险的定责问题
案例内容:
上海地区某企业,台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其一幢常年未使用的旧厂房遭暴风、暴雨致使厂房建筑结构受损。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在保险经纪人的安排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其遂据该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幢建筑物的屋顶、梁、柱、壁有破损及倾斜的现象,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失。但通过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发现该幢建筑物在事故发生前已出现轻微的破损及梁、柱倾斜的情况,该企业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也的确采取了临时的加固措施,并准备加以修复。保险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即提出厂房受损的近因是厂房的 " 年久失修 " ,不属责任范围,据此予以拒赔。
在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即向保险经纪人提出协助索赔的请求。保险经纪人也参与了上述事故的处理,在得知保险公司的拒陪决定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陪处理并不合理。在和该企业沟通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拒绝接受其拒陪处理的决定。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意见是:
1 .若厂房结构完好,则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 " 年久失修 " 的确是事故的一个近因。
2 .若受损厂房未经受暴风、暴雨,即使 " 年久失修 " ,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认为暴风、暴雨也是事故的一个近因。
3 . " 年久失修 " 和 " 暴风、暴雨 " 都是该事故的近因,都对最终损失的发生有独立的影响,两个近因并不相互依存。
4 . " 年久失修 " 和 " 暴风、暴雨 " 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
5 . " 年久失修 " 不属责任范围(不能认为是 " 意外事故 " ),但也不属列明的除外责任, " 暴风、暴雨 " 则很明确的属列明的责任范围。两个近因,一个是责任范围内,另一个也并非除外责任,且两者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则保险公司应该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接到经纪人提出的意见后仍坚持拒陪,该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经纪人代表该企业出庭。在法庭上,经纪人依据保险相关法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的原理及过往案例据理力争,迫使保险公司最终接受经纪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同意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企业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赔付。
案例分析 :
由于保险事故的定责是一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工作,一般客户难以掌握。上述案件中,经纪人作为受损企业的保险顾问,利用了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熟悉,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的定责处理,能及时提出不同意见,维护了客户的利益,避免了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技术上的不平等的优势地位造成客户的损失。
案例三:购买保险也可找经纪人
案例:
40岁的王女士在证券业工作。最近她打算买点寿险,找了几家保险代理人后却糊涂了:代理人对本公司产品都很有信心,但对别家公司产品又说得不是很清楚。王女士工作非常忙,萌生了找个人代她去收集资料买保险的想法。她知道保险业也有经纪人。果然,她很快从保险经纪公司那里,得到了许多家公司的产品介绍,并轻松地搞定了自己的保险。 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点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投保人需要购买寿险产品,但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不知道哪家公司的哪一种(或几种)产品最合适自己,这时候找经纪人是最合适的了。
保险经纪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并不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订有代理合同,也不会只为哪一家公司招揽业务。但保险经纪人了解保险市场的情况,知道各保险公司的信用、服务水平,熟悉各种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可按照投保人的具体情况(年龄、家庭结构、收入水平、保险需求等)帮助设计投保方案,决定购买哪一种保险公司的哪种寿险产品,或若干寿险产品的组合。
投保人可以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购买寿险产品)的有关手续。在这一过程中,保险经纪人是以投保人的身份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但一般是保险公司在办妥投保手续后,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或其他费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手续。对于这项服务,保险经纪人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保险公司应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打交道,等同于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而保险经纪人是以投保人代理人的身份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并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