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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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四

  乘国际航班烫伤索赔1美元及公开道歉诉求被驳

  旅客杨女士在乘坐航班途中被热水烫伤,她将对方告上法庭,在索赔1美元精神抚慰金的同时要求航空公司公开道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华沙公约》确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是限制赔偿责任,故驳回杨女士要求航空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

  1999年8月4日,杨女士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从夏威夷至上海的航班。途中,服务小姐应杨女士要求为其送上一杯热开水,放在小桌板上,服务小姐转身离去时,水杯翻倒,热水泼洒在杨下腹部及两腿根部。机长向杨提供了阿司匹林片剂以应急。飞机中途停经日本东京机场时,杨女士在西北航空人员的陪同下赴机场诊所,却未得到医治。

  回到上海,杨女士的伤被诊断为深二度烫伤。2001年8月,杨女士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此案被当地法院撤销。

  去年,杨女士就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西北航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美元,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前一项诉讼请求。

  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既然已支持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即认定被告的侵害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应对两项诉讼请求一并予以支持。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杨被热水烫伤,非乘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意外发生后,机组人员在现有条件下对其进行照料,因此杨以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要求赔礼道歉的理由不充分。

  据介绍,此案是一起因国际航空运输而引发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美两国都是《华沙条约》缔约国,因此优先适用《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承担其他责任。杨女士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与《公约》规定相悖。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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