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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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

  乘客状告东航案一审宣判 东航只需退10%票款

  因航班延误,谢某等二十余名乘客集体状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今天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谢某等要求被告东航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告知航班延误真实原因、降低机票价格和赔偿精神损失费这四项诉请中,一项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谢某等乘客为赴内蒙古呼和浩特而购买了东航公司的MU5195航班飞机票,起飞时间为去年7月30日14点35分,票价1350元。由于当天的雷雨天气和华东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实施的流量控制等因素,加上先前时段延误的大量航班排队等待离港,造成该机实际离港时刻两次延误,20点07分终于从虹桥机场起飞。航班延误期间,被告东航公司并未向谢某等乘客提供退票或改乘其它航班的服务。

  嗣后,谢某等乘客以被告东航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向乘客提供帮助,在延误期间未作任何告知或说明,事后也未赔礼道歉并作出补偿,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航公司给予精神赔偿500元并降低机票价格500元予以返还等。法院于去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谢某等乘客与东航既已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当日的情况,航班迟延是天气原因造成,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可以免除被告航班因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于被告告知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全面、及时、充分的要求,故被告补救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

  据此,法院判决东航公司返还谢某等乘客票价款的10%,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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