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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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的管辖

  对于仿冒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知识
  • 【案情简介】 原告:DM科技能源(量)有限公司(简称DM公司) 被告:必高电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必高公司) UL电器产品质量认证是美国UL实验室授予DM公司专用的号...[查看详情]
    2012-12-26 10:09 3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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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26 09:25 38617
  • 第三,A公司能够指明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的生产商,并能够证明该月饼馅料的质量缺陷是由该生产商也即本案另一被告D公司所生产。本案涉争产品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是由A公司与D公司的分公司——C公司签订购...[查看详情]
    2012-12-26 09:25 15044
  • 二、被告 A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之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查看详情]
    2012-12-26 09:25 10895
  • 通过本案的前期调查取证和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损害赔偿的计算;二、被告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中原...[查看详情]
    2012-12-26 09:25 3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