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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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6条,《专利法》第66条、第67条,《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第51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6条、第27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于规定》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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