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