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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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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