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来源:找法网 已访问26428次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法律适用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近日,合川区检察院支.....[查看详情]
    2015-02-02 20:16 8369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彬,男,195*年12月**日出生,汉族,沈阳三*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号752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三*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查看详情]
    2013-10-23 13:50 19397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许民三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木,男,汉族,1947年8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蒋马村。 委托代理人杜宏伟、王书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查看详情]
    2012-12-27 13:47 41594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二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宝德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红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辉,...[查看详情]
    2012-12-27 13:47 35785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二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宝德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红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辉,...[查看详情]
    2012-12-27 11:37 4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