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已访问26267次
谢晋名誉权案:法院限宋祖德5月24日履行判决

  静安区人民法院在《解放日报》第二版刊登《执行公告》。这表明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兄弟名誉权案的执行已经有了实质性进展。宋祖德如果未在限期内到庭等,可能被罚款或者遭司法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徐大雯确认已经拿到部分执行款10万元

  徐大雯诉宋祖德兄弟名誉权案终结后,由于宋祖德兄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今年2月底,徐大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之前,法院根据徐大雯的申请,已经查封了刘信达名下在上海静安区的房产。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向宋祖德兄弟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3月17日到庭参加法院主持的执行谈话,但这哥俩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后法院再次通知两人于4月30日、5月5日到庭,但他们依旧没有到庭。

  针对被告宋祖德发传票不来,打电话不接,人隐匿不见的情况,尤其是宋祖德仍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宣称“绝不道歉、绝不赔钱,绝不改变”的“三不原 则”的恶劣态度,静安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除了立即启动委托评估和拍卖程序外,还依法增加查封了宋祖德在广州的两套房产,为防止宋祖德兄弟躲避执行而出境 逃匿,依法作出了限制离境的决定,同时从刘信达私人账户中扣划了10万元,并及时转交给了徐大雯。

  经承办法官电话中多次苦口婆心做工作,并在不断加大的强制执行的压力之下,刘信达日前来到法院并写来了亲笔道歉声明初稿,静安区法院已经联系包括新浪网在内的10家相关媒体刊登判决公告等事宜。

  鉴于法院两次专程派员去广州,宋祖德均隐匿不见,法官虽通过短信联系上了宋祖德,但宋祖德把这件事全部推给了其弟刘信达。今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解放日报》第二版刊登了《执行公告》。

  《公告》称:被执行人宋祖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你与刘信达应当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网站首 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本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 谢晋恢复名誉;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89,951.6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支付徐大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9.76元。因你未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限你于2010年5月24日下午一时到本院报到并提供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供本院审核,同时支付相关费用。如你逾期不履行 或不报到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对你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本院依法追究 你的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社会评价的权利,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社会评价可以从个人或法人的品德、信誉、资历等多方面进行评判,对名誉权的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要求行为...[查看详情]
    2022-05-05 14:33 48930
  •   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近几年名誉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查看详情]
    2018-07-19 18:04 7613
  • 什么是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引发的纠纷。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查看详情]
    2015-10-28 15:12 19100
  •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查看详情]
    2015-03-22 11:22 8014
  • 编撰家谱是家族文化传承的一种载体,应以团结、和谐为指导思想,对有争议的问题应留待后人继续探究,不应采取攻击、贬损的方式草率下结论。...[查看详情]
    2013-11-27 17:59 23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