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以专章对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责任型等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据上法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主要有两类情形,其一为实施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二为因所有或管理高度危险物品或者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客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行为和物件的固有的危险性,行为人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