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现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
“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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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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