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