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高1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铁路法》第3章的铁路建设部分可作为审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分别适用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并可作为审理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