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合同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上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临时使用土地,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临时用地合同标的为土地,属不动产,故应由相关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临时土地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57条。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