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张某因业务繁忙常委托朋友李某为其存款,2005年8月4日,张某将刚收到的业务款5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李某,要李某代为将该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内,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李某。次日,李某依约去银行代为存款时,顺便查询发现该卡内尚有人民币10万元余额,顿生歹意,不仅未将5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反而将卡内余额10万元取走。事后将该卡返还给张某。数日后,张某持卡到银行取款发现卡内无钱,即要求李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李某拒不返还,导致案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四种意见,分别为侵占罪、盗窃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9月19日《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栏目发表了江振民的《受托存款时窃取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一文(以下简称《江文》)。《江文》认为对于5万元,李某成立侵占罪;对于擅自取走的10万元,李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对于李某持有5万元拒不交还构成侵占罪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是在于李某对于擅自取走10万元行为应如何定性?对于该10万元笔者认为:

  一、李某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是侵占罪成立的要件,而这一故意产生的时间对于该罪的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侵占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之后,这一特点也是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是追求将其“合法占有”财物转为其“非法所有”,而并非是去积极追求“占有”财物。李某基于朋友张某委托而持有张某的信用卡和信用卡密码,尽管他有能力取走信用卡内存款,而事实上信用卡内存款李某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占有,有能力占有毕竟不同于事实占有。本案李某并没有得到授权取走信用卡内存款,却积极追求“占有”后“拒不归还”,李某的侵占故意产生于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之前,不构成侵占罪。

  二、李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秘密窃取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针对窃取的当时财物的控制人而言的。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的认识意志下,即使财物控制人知道行为人实施窃取行为,仍属于“秘密窃取”。本案中李某有不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故意,在认为李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财产受保护的法益,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比如:甲将其房屋钥匙交给朋友乙保管,那么乙将甲房屋的财物取走应如何认定?答案显而易见,乙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应构成盗窃罪。

  三、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形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的“他人的信用卡”应以有效为必要前提。“冒用”是指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而他人有权使用的信用卡。 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利用代为他人保管信用卡之机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接受非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但是基于刑法的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也就是说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不少学者认为,根据该规定,拾得信用卡或因保管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按侵占罪处理,抢劫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按抢劫罪处理。笔者认为不妥,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禁止类推,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按特别规定处理。

  四、李某构成的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李某构成牵连犯,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李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一是“秘密窃取”信用卡的10万元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两种犯罪行为中,前者是目的(原因)行为,后者是方法(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了牵连犯。我国刑法对牵连犯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数罪,但对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对牵连犯应从一重论处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但是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有一重论处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有数罪并罚、也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本案中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10万元存款,尽管触犯两个罪名,但是其“冒用”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除基于刑法的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外,也就是说除此之外,任何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的,都应按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不应按其他罪名论处。

  作者:德兴市人民法院 邵庆洪 汤向明

 

推荐:

相关案例
朱某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某明以“朱某军”名义办理身份证,利用该虚假身份注册成立“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朱某明以朱某军名义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骗取郁某强、李某伟等人材料款、工程款共505885元。朱某明骗取款后逃匿。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某明利用虚假的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等证件,在某某县农业银....[查看详情]
  • 案情简介浙江杭州人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被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刑事拘留,随后,王某的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经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人王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达到十万元左右。2017年2月20日,经过张涛律师多次努力与交涉,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律师观点本案当事人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属于侵犯财产类犯....
  • 案例17: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0年2月,钟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钟某通过ATM机采取取现、网上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12738.9元,拖欠利息3167.05元。期间中国银行金融部以多种形式多次向其催收,并与之签订还款计划,然被告人钟某至案发前一直分文不付,显而易见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
相关知识
  • 信用卡诈骗罪取消了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没有被取消的,同时也不会被取消。由于现在在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这就导致了信用卡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是不会取消信用卡诈骗罪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取消了吗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05.12已阅读:1451
  •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书模板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那么,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书模板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1已阅读:1897
  • 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期的规定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的犯罪,其实都是有追诉时效的,这也可以叫做追诉期。通常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来讲,其追诉期是多久呢?
    2017.07.14已阅读:33369
  •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5.04.21已阅读: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