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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

释义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案例分析

  2008年7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黄某、俞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及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一案进行判决,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日报、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本案由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始终予以关注与支持。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执行邮政检查时,发现被德国海关退回的国际邮递快件包裹2件。经检查鉴定,确认快件内容为淫秽色情光碟1578张及随附淫秽装帧封面1580张。因包裹外包装注明寄件人为长沙××贸易公司zhapin,北京海关遂将案件线索移交长沙海关处理。

  长沙海关缉私局组成专案组对这批淫秽物品立案侦查,先后10余次分赴广州、深圳、福州等地侦查取证,历时一个多月,成功抓捕以上涉案人员,并查获淫秽光碟25箱,共24600张,查扣作案工具海狮面包车一辆。2006年4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福建省籍)自2000年始到广州先后经营音像制品销售、理发服务;被告人黄某(福建省籍)自1997年到广州先后从事水产批发经营、为影视公司取送影片及货运代理业;被告人郭某(广东省籍)于2003年起在广州务工,为其他私营影视光碟经营业主充当送货司机。2005年初,陈某的堂姐夫即被告人俞某来广州遇陈某,二人同谋向境外输送光碟牟利。随后,俞某与在德国的中国人陈×取得了联系。2005年5月下旬,陈×告知俞某需要500张以上淫秽光碟报价每张12元;俞某将此信息转告陈某,并把陈×的通讯地址通报陈某。

  被告人陈某得此信息后,即找郭某要求供应"黄色"光碟。郭某随后以2.4-2.5元/张价从"黄老板"处购进淫秽光碟1600张,并在广州白云区机场西路红叶大酒店地段街头以3.0元/张全部转售陈某。陈某又找到被告人黄某让黄办理国际邮政快件出境事务。经黄某安排,这批淫秽物品交深圳××公司柜台联络员陈*。为获取地区邮资折扣差价优惠,陈*将此1636张DVD光碟包装填单托运至湖南省邮政速递局,该速递局营销部主任陶某则自行以长沙××贸易有限公司为名义上的寄件人通讯地址,以"Zha Pin"为名义上的寄件人补填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寄件人栏目各项空白内容,于2005年6月2日分两个邮包自长沙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邮送德国。经鉴定,这起走私出境的1636张DVD光碟中,除58张无动态声像内容外,另1578张均充斥淫秽色情动态声像,为淫秽物品;随附的光碟内包装纸1580张,亦印有色情静态图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俞某、被告人黄某规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国内通过邮政渠道将1578张淫秽光碟偷运出境至德国关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为牟利将1578张淫秽光盘售卖被告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俞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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