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释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之子张建考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xx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张x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前,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也一直关注着三鹿毒奶粉事件,对于在此次事件中遭受伤害的婴幼儿深表痛心和惋惜,对于那些生产、销售有毒奶粉的参与者、实施者也是痛恨;但我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将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履行律师职责,提出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张xx的合法权益;

  我接受委托后,两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的主观恶性不大,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三鹿毒奶粉事件在2008年9月11日前便被炒作的沸沸扬扬,对此,被告人张xx也是知道的,如果其知道自己加入的是有毒原料,其必定将剩余的蛋白粉销毁,而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xx的孙子和孙女也一直喝三鹿奶,如果被告人张xx知道蛋白粉有毒,也不会让自己的孙子和孙女喝三鹿牛奶;以上两点说明被告人张xx不知道其加入牛奶中的蛋白粉是有毒物品,被告人张xx可能知道自己加入的蛋白粉对人体没有好处,而为了牟利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故其主观恶性不大,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犯罪过程中添加的“蛋白粉”量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牛奶中添加蛋白粉每次的量都是每吨加入1斤,没有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大量添加,相对而言比那些每吨加入1斤多,乃至2斤的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要小的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系初犯,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此次犯罪前,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此有无极县东朱村出具的证明为证,故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的认罪态度好,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张xx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未推卸罪责,其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原则,应当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其不是奶站的负责人,不是和三鹿公司的合同签订人和事务执行人,不是购买蛋白粉的实际付款人,故本辩护人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大,应对酌定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购买的蛋白粉有25公斤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有25公斤的三聚氰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xx没有将此物品卖给他人,该有毒的蛋白粉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张xx的犯罪行为对全国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仅有一定的、轻微的影响;

  三鹿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专项检测,检出含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22家,共69个批次,其中不乏有蒙牛、伊利、光明等国内销量、品牌和三鹿相当的著名企业,据此本辩护人认为,只要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就可能对婴幼儿的健康、生命造成损害,有22家的企业生产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这就不单纯是三鹿一家对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被告人张xx只是在70吨中按每吨1斤的标准加入蛋白粉,其销售给三鹿的15吨牛奶用于生产奶粉,按正常工艺每8斤鲜奶生产1斤奶粉计算,被告人张xx销售给三鹿加工奶粉的原奶最多能生产两吨奶粉,而三鹿事件案发后,三鹿召回了大概700多吨问题奶粉,国家召回了3000多吨问题奶粉,2吨是三鹿700吨的350分之一,如沧海一粟,据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的犯罪行为对于全国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是一个轻微的、细小的影响;其犯罪行为和全国儿童的生命健康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影响,其不应当对死亡和手术患儿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在此次犯罪中没有谋取非法的高额利润,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因此次犯罪行为谋取的非法利益仅有1500元左右,其在此次犯罪中没有获得高额的、巨大的非法利益,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本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张xx对此次毒奶粉事件遭受痛苦的婴幼儿和他们的父母表示最深切的歉意和真诚的忏悔。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xx从轻量刑,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张 永 律 师2008年12月25日

 

推荐: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党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简介:党某在咸阳某公司打工,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牵连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起诉至法院,检察院量刑建议为5到7年有期徒刑。党某的家属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为其辩护律师,在与党某家属签署委托协议后,我第一时间查阅案卷,并及时会见党某本人,在会见党某本人后,结合案件证据经我认真研究,我认为党某应该无罪但结....[查看详情]
  • 基本情况案由: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女,1995年9月某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8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某,郭某,盛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
  • 一、基本案情和程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刘某甲、吴某、钟某、王某、刘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一审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辩护....
  • 被告人廖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廖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做为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及听取了今天庭审调查的前提下,本着“在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廖其志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 问题提示:明知被退回的甜炼乳三聚氰胺超标,仍回炉用于生产炼奶酱并进行销售,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点提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退回的甜炼乳三聚氰胺超标,仍将退回的甜炼乳回炉生产炼奶酱,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
相关知识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即使如此也还是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于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就跟大家详细说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2017.09.18已阅读:32247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如何认定?
    衣食住行,是人生存之根本,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对于食品安全也是人民最关心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于这样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也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如何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2017.07.29已阅读:30681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2017.07.29已阅读:6854
  • 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随着人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对于食品不仅要求可以吃饱更是要求健康的多点。但是对于食品还是存在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就是有的商家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个犯罪行为,其可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7.07.28已阅读:17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