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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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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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查看详情]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危及的是学校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及其他严重损害。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构成本罪的客观表现是明知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有不安全因素,随时有可能发生危险,而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消除隐患而造成伤亡和财....[查看详情]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查看详情]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罚规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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