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释义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在本法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按抢劫罪还是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分歧意见。抢劫和抢夺是不同的概念,一方面,二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后者是行为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另一方面,二者的法定刑不同。前者最低刑是 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后者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判处死刑。    (二)注意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虽然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但同时又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利。因此,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间存在包容关系。(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使用暴力,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它们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利。(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曹某、任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曹荣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1981年7月,因继续犯有流氓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10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查看详情]
  •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在某某省,暂住本市某某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981年7月,因继续犯有流氓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10月13日,囡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
  • 【案件经过】王某,四川成都市人。王某以“情人劫”的名义,自2010年3月份开始,在淘宝网上进行买卖气枪铅弹、气枪、仿真手枪及气枪套件(高压气筒、望远镜、消音器)。其大部分交易通过网络交易、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通过在深圳、成都、湖北等地陈某、李某处购买铅弹、气枪,销往上海、山东、黑龙江、浙江等多处,先后买卖枪弹3万余发,气枪20余支。2....
相关知识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8.08.29已阅读:50406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
    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2014.04.24已阅读:36852
  • 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认定为本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14.04.24已阅读:7997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014.03.20已阅读:3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