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释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暂未收录相关数据
相关案例
康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刘倬律师邓红梅律师【案件背景】2017年5月,康某从一名叫“丑哥”的男子及一名叫“杨某”的男子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将购买的毒品分装好放置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共和路*号某小区房间内。后武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川010....[查看详情]
  • 基本情况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被告张某通过手机电话联系,至某酒店将两包病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1981年7月,因继续犯有流氓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10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在某某省,暂住本市某某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韩委志,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