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释义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暂未收录相关数据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成功取保候审
戚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成功取保候审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被某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于2018年9月6日刑事拘留,羁押于某看守所。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并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所涉案件情节较轻,且相关受损管线也已经被修复,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查看详情]
  • 典型案例:2005年8月29日下午,7岁的小鹏(化名)与妈妈一起在小区休闲广场上玩耍。小鹏在跑动中撞倒一张石桌。石桌砸断了小鹏的左手食指和中指。事发后,小鹏的父母多次与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涉。但对方认为小鹏受伤是由于父母看护不力,他们不应承担责任。随后,小鹏的父母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到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抚慰金计1.4万余元。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 案情简介1、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在其车牌号为鲁H×××××奇瑞小型轿车内,向周边手机用户非法发送关于短信广告群发等内容的短信。经电子证物检查,被告人姜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26613条。2、2017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为提高其保险公司业务量,伙同被告人徐某利用被告人姜某提供的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关于平安保险等内....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暂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吉超,黑龙江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
  • 张某,江西省赣县人,2014年3月因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二十余万条被金华武义县检察机关批捕,其父母万分着急,通过周云卿律师网站与周云卿律师取得了联系。周云卿律师在听取张某父母的陈述后,向他们详细的分析了案件可能的走向。在经过多方努力无果后,2014年5月30日张某父母委托周云卿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云卿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的警官取得了联系,了解....
相关知识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
    2014.07.30已阅读:45396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03.20已阅读:20025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03.20已阅读:25501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
    本文主要简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问题。
    2014.03.20已阅读:12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