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

释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接受破坏交通工具罪上诉人姚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履行辩护职责。2005年5月本案上诉人姚某的父亲和莫某的父亲拿着一个装满莫某等本案六个上诉人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案案卷材料的中等帆布袋到本辩护人办公室,诉说苦衷,要求本辩护人代为申诉,看在他们老实巴交和经济极其困难的份上,不讲任何报酬就答应了他们的要求。经过整整半年时间的认真查阅当时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上诉人,深入案发地点考察,参加了2009年10月该案重审的整个过程,又参加了你区高院两天在此开庭审理本案的全过程。本辩护人认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宁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上诉人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错误的。前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区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员所发表的14点检察意见都是用孤立的、片面的观点看问题而得出的结论,因而都是错误的。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私设公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其所非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1〉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私设公堂表现在:(1).上诉人莫某于2001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5日被刑拘,5月3日被逮捕。被拘留后40天才被送进看守进行羁押。共被问话16次,其中公安机关问话15次,地点都分别在酒店.宾馆和饭店,2001年6月28日检察院在看守所问话一次。(2)上诉人明敬共被讯问41次,其中2001年6月5日之前被公安机关问了37次话。问话地点15次在南丹县城里的宾馆和招待所,4次在“南丹县城关”,两次在天津铁路刑侦大队,16次在柳铁刑侦支队。6月5日和6月13日公安机关在看守所问话,6月28日和7月4日检察院在在看守所问话。明敬在天津被抓后40多天被关进看守所关押。(3)上诉人姚某.姚XX.莫东明.龙某也分别在刑拘35天 、20天 、10天 、20天后才被送进看守所,公安机关对莫某等六人的问话次数总共达112次,其中只有10次是在看守所讯问,其余102次都是在宾馆 、饭店 、招待所 、刑侦队等场所进行。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的《公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公安机关这种拘留人后不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摆脱监督、为所欲为、私设公堂进行讯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莫某、明敬、姚某、姚XX、明东、龙某的合法权益。其收集所得的证据属非法证据,依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公安机关对上诉人莫某等六人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证据表现在:

  1、莫某自述(莫某2002年8月5日自书申诉的一部分,照搬原稿内容):2001年4月12日把申诉人抓后,4月15日对申诉人刑事拘留,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把申诉人送看守所关押,而是把申诉人关在南丹县不知是招待所还是宾馆里,要申诉人承认炸火车的事实,申诉人没有犯罪,也不知是什么回事,更不知如何招供,公安人员就说申诉人不老实,对申诉人进行24小时轮班审问,不给申诉人睡觉,不给水喝,每天只给他们吃剩的饭(一点点儿)给申诉人吃,记得申诉人饿得顶不住,就问公安人员想多要点剩饭吃,他们都不给,有一个公安还说:“吃什么吃,饿不死你,我们就不犯法,要想吃就得说出你犯罪经过。”我没有犯罪,更不知如何招供。有时候他们问我一个问题,问我做过什么事?怎么去做的,和谁一起去做的?我不知他们所说的事,根本没有做的事,让我如何承认?他们提示我事情的经过,和谁一起去做的,让我承认,我不承认,他们就打我,我脚被他们带上铁链,他们拉着铁链在房间里扯来扯去,痛得我大喊救命,但是他们把房间的门关上,我怎么喊,怎么叫声音都传不了多远,宾馆的人不会知道。开空调冷气来冷我。让我蹲着和跪着审问,把我的手挽过肩上来铐,我的手不够长,他们就一个拉我的手,一个拿手铐来铐,每次都是痛得顶不住了才给我解下等等对我的刑讯逼供的手段。

  2、明敬自述(明敬2002年8月8日自书申诉的一部分,照搬原稿内容):在天津市被抓的时候,主动交待了我与莫某盗窃的事实,但公安机关说我炸火车,我说没有他们就打我,2001年4月5日,公安机关把我从天津带回柳州,把我关在治安大队,每天都来逼我说我炸火车,我说没有他们就不给睡觉,不给吃饭,就是要我说我炸了火车,我因说没有炸过火车,他们就找来两三条铁链,把我的手脚都紧紧的锁上。当时我的手脚都肿得不像样了,当时我又饿又不得睡觉,当时他们只要看见我睡觉,就过来打我,他们说让我想清楚,跟不跟他们合作,我在那样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只好照他们讲的去作,公安处的人怎么讲我就怎么说,就这样,公安处的人把我关在治安大队,十来天,我记得4月14日,公安处的人说,这样讲不行,要把我带回南丹说他们又抓了一个,当天晚上公安处的人就把我带回了南丹,关我在南丹金娥宾馆,然后,公安处的人对我说……,如果你不讲,那我只要你配合我们,当时我就答应了他们。过几天公安处的人拿着明东、莫某、姚某、姚XX、龙某的相片给我看,公安处的人讲,把他们几个都抓了,要我的口供跟他们几个人的一样,每次录口供,都是公安处的人用电话问另一边,看讲了什么,然后告诉我,他们就录下来,我在录口供的时候,每次都是变来变去,连我自己都不知道讲的是什么,后来公安处的人讲,写口供太麻烦,让我念,他们就录下来。在公安处交的录相带上有一盒录相带,开庭时好象还能看到我带着铁链,口供就放在桌子,好象还能看到口供的纸,公安处的人有一个问,我念,有一个在记,其实那个根本就没有记,他只是在那里乱画,我口供上的时间,有很多的时间都是不对的,公安处的人只是在口供上乱写一个时间而已。我去爆炸现场的录相,在公安处还有没去录相的时候,公安处的人就带我去了好几回,所有的话早就对我说得清清楚楚,后来公安处的人还怕我记不来,就用纸写好,让我在宾馆里背下来,到我对他们讲背下来了,他用才带我去现场录相。在我被公安处关在南丹的时候,我也进行了一些反抗,但没有用,只要我一反抗说不同意,他们就用铁链把我吊起来,他们吊着我来问话,只要我一说不同意他们,他们就过来打我一下,然后才问我同意不同意。我在被公安处关的时候,经常一两天才能吃一点饭,吃的是他们吃剩的,而且还不能睡觉,在那样的情况下我没有办法才同意他们的要求。

  3、姚某自述(姚某2002年8月10日自书申诉的一部分,照搬原稿):……申诉人在200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一直到同年5月22日才送看守所,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申诉人被关押在电务招待所、派出所、刑侦队进行拷打,饭不给申诉人吃,水不准喝,24小时不准申诉人睡觉,还要带脚链,把申诉人吊起来打等等(把申诉人打成内伤,以医生诊断申诉人阴茎海绵体撕裂约0。5厘米)……。

  4、姚XX自述(照搬姚XX2002年8月间自写的申诉书内容,错别字已改,因有些字汉语字典里根本没有,系申诉人文化有限的原因):2001年4月15日早上8点钟左右在河池市招待所被公安抓到金城江铁路招待所调查,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转到南丹铁路派出所调查一夜,直到16号晚上10点多钟我姐小丽到派出所担保我出去,公安对我说有事随叫随到。后来我回到河池机电学校学车,在当年5月2日我得知派出所找我说有事,明天就去报到,在回家的路上我去发廊理发时被公安抓走,抓到南丹铁路招待所大概已有十点多钟,一到那里公安开始对我问话,公安问我铁路你有犯罪行为吧?我说没有。他又问南丹铁路爆炸案你知道吗?我说知道。他说你知道是谁做的?我说根本不知道是谁做的。后来从门外走进来一个公安,他们说是领导,他的名字叫做肖龙剑,我也不太清楚。他一进门就说我吃定你了老乖,我要我高兴的事。他高兴的事我根本就不知道是什么。后来他说他高兴的事是南丹县铁路爆炸案。我根本不知道是谁做的,后来过20分钟左右他就出去了。又进来两个公安一个叫“阿罗”一个叫韦熊,他两人一进来就把我踩跪在地上,我说我没有犯法我不跪,于是站了起来,他两人接着打了我几耳光,又把我踩跪在地上,一直都没有给起来。在当晚大约有12点钟又把我转到派出所签拘留证,我说我没有犯法我不签,他两人说你不签也一样拘留你。他拿那张爆炸案拘留证给我签我没有签。后来他到小场地方派出所写我盗窃,我签了盗窃罪的字。当时我不知道法律,签了他写的盗窃拘留证,就从2号晚上被抓时,也就是从11点开始跪,一直审问,我根本不知道是谁炸的,他们一直强逼我说是我炸的,他们还拿老波被打的经过来吓我。3号晚上从小场铁路招待所转到南丹公安招待所,日夜审问,连着几天几夜的审问,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审问我的有五个公安,他们骗我:你说是你们炸的我就放你回家,回学校学车。在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公安狠狠的逼供我快点承认,我当时头晕眼花,又不知道是谁炸的,2号至8号这几天几夜公安跟我说了很多关于爆炸案的事,还把明敬和老毛的口供慢慢的透露给我听,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说,又不是我做的,在8号早上7——8点钟把我和老波转移地方,其实是给我和老波相见、说话,把口供说成一样,拿我们顶案。从招待所带到车上铐好后公安下车特意让我和老波说话,我上车铐好后公安下完车,老波问我公安为什么抓你?我说你们冤枉我公安才去抓我,他说我没有害到你,我被公安打太多了受不了,才冤枉明敬他们的,老波还说他编了一假口供给公安,公安给他吃饭喝水、睡觉,后来他把他编的假口供说了一点给我听,公安就过来了,把我们转到金城江铁路公安局,我在这里接着跪了三天两夜,我在承受不了精神的压力下,跟到公安对我说的和老波说的拿来编成了这个口供,在11号我编了这个假口供,中午马上把我转到南丹铁路招待所,当晚叫我去指认现场,我根本不知道现场地点,只是听别人说了一点在青山口田上面,于是我带走田那里上去,那个时候应该是10点,上到铁路公安问我是不是在这里,我也不知道哪里就说在这里,大约在10分钟有一个公安铐在我左边手,他姓张,他问我是不是在洞那里,你想清楚点,这位公安已把案发地点告诉了我,有一位是他们的领导叫做马世龙轻轻的打了告诉我的那个张公安一板,给我看见了他们的动作,当晚有录音像带。在法庭上,我要求出示当晚的录像带,但是没有那个录带出示。后来又回到招待所,第二天早晨天刚亮又带我去指现场,在洞那里只有一条路上去,公安为了立功结案叫我到那里去走趟录要录带。到12号晚上11点钟左右,又把我转到天峨,车到南丹野鸡路这里停下,我和老毛一起被转到天峨,到了天峨宾馆车上有三个公安全部下车,特意让我和老毛说话。在车上老毛(莫某)问我你见大炮(明敬)吗?我说没有见,我问老毛你在哪里被抓,他说在海南被抓的。后来没有说到话公安也上来了,把我带下车转到不知叫什么招待所,在那里铐在椅子上三天四夜,在这里这几天没有跪到。16号晚上大约也是11点又提审,跪了一天一夜,在半夜被韦熊打了两锤,还把我的手指差不多搞掉,当时我受不了大叫了一声,第二天早上有一个领导来问我昨夜你在这里是吗?我说是。他问我你为什么大叫,我说韦熊打我。这领导一出去,有一个公安叫张文星他说你知道哪个叫韦熊,是怎样知道?我说你们叫他我才知道的,那个张公安马上说你乱讲别人打你,我说他已打我了。在18号晚上我精神实在受不了了。得睡了一觉。19号又被提审又跪了一夜。在被抓来连着十几天十几夜没有得睡觉,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5、明东申诉(照搬明东2002年9月9日自书申诉的内容,错别字已改):办案人员对我进行问话笔录,就直问到你知道铁路被炸的事情吗?我说铁路被炸的事我是懂得,但是是谁所为我不清楚。后来问是你干的吗?我说不是,我根本没有实施爆炸铁路心理。我为什么干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可是公安人员根本不听我的解释,说对你用刑看你说不说,后来就拳打脚踢,没给喝水、吃饭,把我吊在窗子上铐打,这样一铐打就是两天两夜,不给我睡觉,采用精神折磨,我实在受不了,我只好编造出各种爆炸铁路的“事实”。公安人员逼供我后就用我的手拇指印好印,叫我签名,我就是这样被冤枉的。

  明东对在法庭上翻供后又承认的原因是这样叙述的:我是2002年8月1日开的庭,当时开庭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在法庭上翻了口供,我对公诉人对我的指控的证据不服,我根本没有做炸铁路的坏事,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会给我 一个公平的裁判。我翻供完了就休庭了,把我们押回柳铁看守所,我到了看守所大约是晚上9点多钟这样,我们的管教黄兴就叫我的名字,我就出来了,当时我不知道为什么叫我出去,后来我见到了我的管教,还有一个是法庭上的陪审员,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黄兴就问我:“你在法庭上为什么翻供”?我说:“我对公诉人指控我犯罪事实不服。”管教说:“如果你再这样下去的话,法官对你印象不好,他会判重你的。”当时我听到这些,管教见我沉默不语,后来他讲:“你想不想从轻判决?”我讲:“想,那我怎么办?”“后来管教叫我写一封信给法院,今晚他帮我拿去(2001年8月1日晚)。后来管教就说,我就一边写,我就照他教我的写,是我的管教(黄兴)教我写。为什么翻供的原因(在法庭上是受到明敬的影响,脑子一下糊涂就这样翻了),我就这样写了,写完就叫我按手印。到了第二天开庭法官就叫我读我的信,我这样做是逼不得已的,是管教叫我写的,后来写完了管教就威胁我讲:“明天开庭法官问你,你去哪里得钢笔写的?为什么写的?还有你不要讲是我们管教教你写的,知道吗?如果你讲对你后果很严重。当时我感到非常可怕,所以我没有讲出来……。

  6、龙某自述(2002年8月17日龙某自书申诉状的一部分):2001年4月5日,明东指控我提供炸药给明敬和明东等人去炸火车,柳铁公安处以我非法持有爆炸物罪把我抓捕,抓获后,被留置在南丹劳动招待所审查三天,其实我根本没有什么炸药,更不用说提供炸药给明敬、明东等人去犯罪,那么我之所以认罪供述的完全是不属实的。因柳铁公安处刑警“肖龙剑”等人所逼之下才不得不按他们的说法去做,当时 肖龙剑等刑警利用恐吓、威逼及三天三夜不给我睡觉。受到精神折磨,同时也利用骗取的方法,当时刑警说:“你的口供做完了就没事了,现在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不让任何人说自己被我们抓来问话,你就回家。在我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照他们所要求的去做了,他们说话还真算数,马上把我放回家,可是2001年4月17日他们又到家中把我抓到南丹铁路派出所关押一天晚上,20点送我回家,到5月1日又把我抓回来,就这样我就被逮捕,开庭审判。

  以上是申诉人莫某、明敬、姚某、姚XX、明东、龙某被办理破坏交通工具案的有关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真实写照,也是对非法行为的血泪控诉!公安机关违法对申诉人采取拘捕后长时间不送进看守所羁押,其行为和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对六申诉人采取或饿饭、渴水或长时间跪地或长时间吊起、上链踢打、冷冻或威胁引诱残酷的手段,使申诉人在肉体上疼痛难忍,肌体内饥渴难熬,让你生不如死;在精神上,使申诉人产生巨大压力,全面崩溃。以达到他们逼取“一致”口供的独一无二的目的。

  〈3〉公安机关在讯问申诉人时采取非法的方法。下面摘录公安机关于2001年4月14日21时30分至4月15日22时30分(共23个小时),地点只标南丹城关镇,第十九次对明敬问话为例(此时明敬已被抓获13天。从4月14日21时30分至4月15日22时的23个小时30分钟里,明敬有20个小时30分钟在被讯问):“你的问题想清楚没有?怎么如实交待你的问题?”答:“我的问题讲完了。”问:“你根本就是讲假话,如果还是这样的态度那是不行的,我们问你与明东是什么关系?”答:“我平时与其。0玩得比较好,也是叔伯兄弟。”问:“你与明东做过什么事?”答:“我与明东在二级公路的油库偷过2次油。我们每次都是一个人得一壶(塑料壶),我们偷得的是柴油。还有一次与老毛去偷没偷得。”问:“你原来不是什么都讲了没有了,都讲完了今晚怎么交代还有偷柴油的事呢?”答:“我听你们讲明东被抓了,他可能讲出去了,所以我现在讲了。”问:“你与明东还做过什么事?”答:“就是这个偷油的事,其他没有了。”问“明敬,你在柳州也讲过了,什么都讲完了,今晚为什么又讲还有偷柴油的事呢?”答:“沉默……”问:“明敬,你睁着眼睛说瞎话。你的问题,早向你说过了,你不要说那么多假话,说点真话才是唯一的出路,道理讲多了,应该清楚了,也不须要我们重复什么了。可以告诉你,你原来讲的和明东一起去偷钢棒,他不去,这一点你说对了,但有些总是你就瞎编了。你口口声声说什么都讲完了,可是你想错了。你根本没有如实交待问题。自从在天津将你抓获至今已有10多天了,我们把你当人看,你却把你当什么了?”答:“沉默无语……”问“你与明东到底还做了什么事?这个事可以考证你是否讲老实话?是否愿意交代问题?”答:“除了上面说的,没有什么事了。”问:“你知道我们几天来做什么吗?可以告诉你就是调查你的问题,你与明东还做了什么你自己最清楚,这是给你最后一次机会交代你的问题,争取从宽处理。你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不要执迷不悟,你的唯一出路就是如实交代问题。你们所做事,我们掌握得一清二楚,就看你的态度了。不用说别的,就与明东做的事你都不敢讲,你还有什么老实的态度?可以告诉你,明东是被抓了,但是你与明东所做的事,只是讲鸡毛蒜皮的事,那是瞒不过去的,我们警告你,你如再不讲老实话,不仅害你,也会害你全家!”答:“沉默……”问:“为什么不说话?继续交代与明东的所做所为·你有什么想法或难处,可以讲出来,但是讲假话想欺骗我们是办不到的,与你讲那么多了,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你们讲过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们没有做过什么了,所以说不出什么了”问:“你讲偷钢棒的事是真的,但是,你讲的许多话都是不全的,不实的。就拿偷油的事来讲,你为什么到今晚才交代?才讲与明东偷油的事,说明在交代问题的过程中,你是避重就轻的。你说的什么都没有了,说不出,乱说是做伪证。对乱说是做伪证,但是你知道什么是做伪证吗?我们调查你家人,明明知道你去哪,但都说不知道,这就是做伪证,就是不说实话,这一点你最清楚。”答:“(沉默不语)”问:“我们公安就是去伪存真的,可以告诉你任何事情都是真的假不了,假的也不会变真,对你的问题你还是没有认识的态度。我们讲了那么多了,问题有的也提到一些,你应该清楚,客观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一个人做的事都是包不住的,你现在把与明东所做的事一一讲清楚,就是这个问题!”答:“(沉默不语)”问:“我们讲了那么多了,你听得进去吗?”答:“听进了,我没什么话讲了。”问:“听进了,就应该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了。有什么交代什么,你讲你没有话,其实你内心是空虚的,思想斗争是复杂的。既然我们讲到了你没有话讲了,就应该如实交代问题了。”答:“(沉默不语……)”问:“我们可以看出,你目前的心态,你更清楚,你所做的一些事,你头脑里思想斗争是激烈的,你目前的态度是不正确的,只有尽快交代你的问题,方能从思想上得到解脱,我们说了那么多,你有什么就讲吧?”答:“没有讲的了。”问:“你八舅的工地在哪?你去那做过工吗?”答:“在甲介那边的18标段,我先后两次到此做过工。”问:“说到此已经够了,你说一说与明东做了什么?”答:“没有做什么。”问:“明东离你家有多远?什么关系?”答:“走路10多分钟,在小学与明东是同学。”问:“你去天津前去过明东家没有?他知道吗?”答:“我去天津前没有去过明东家,他不知道我去天津。”……问:“再次问你,你与明东做了什么事,两人一起?”答:”就是与其偷过柴油,其他没有做什么了。”问:“你与明东在哪要过什么东西?时间?”答:“想不起来了。”问:“明敬你就是不愿意讲实话,就是不愿意交代你的问题,我们问你多少次了,你的问题不交代清楚是不行的,通过这些人你应该好好想一想怎么办?如何把知道的事及自己所做的事讲清楚。”答:“等我想一下,我考虑一下我的问题,如我讲了问题,我家人可以放出来吗?”问:“这个问题就是看你是否讲了实话,或者……”

  上述公安机关提了24个问,明敬只作了16次答,其中有7次肯定除与明东偷柴油外,没有与明东干什么了,7次只能沉默无语不作回答,也不知如何回答。在公安机关问话中有明显的威胁、诱供、逼供等非法行为。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上申诉人莫某、姚某、姚XX、明东、明敬曾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1、在2001年8月2日的法庭上莫某说:“我被刑讯逼供,现在还有伤痕,在两个脚踝,还化了脓,有同监房的人可以证实。”在法庭上,莫某要求作活体损伤鉴定。法官不理睬!

  2、2001年6月28日检察官在柳铁公安处看守所问明敬说:“在公安侦查期间有否刑讯逼供?”答:“没有,只是没得睡觉,没得吃饭,一天只吃上一餐。连续7--8天没得睡过一小时,前后有10多天,只有一天得睡觉。”在2001年8月1日的庭审笔录里,公诉人问明敬说:“你后来在公安机关的交待,怎么对爆炸的事实讲得那么清楚?”答:“我是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讲的。”石昌华律师问:“有没有刑讯逼供?”答:“在天津被打过两巴掌,在南丹被打两拳。”

  3、在2001年8月1日的法庭上姚某说:“我是被屈打成招的,我没有犯罪。我有盗窃,但没有爆炸。”“我没有开车送他们去,我是被公安机关打才这样说的。”“被公安打了以后,肛门经常流血,有四、五次看守所都知道。”姚某在法庭上要求法院作活体损伤鉴定。法官装作没听见!

  4、在2001年6月28日在柳铁公安处看守所姚XX与检察人员进行如下对话。问:“公安问话时,是否打骂过你?”答:“问话里没有打骂,但审时有打骂现象,打不严重,骂厉害些。”问:“怎么打,哪个公安打,何时,何地?”。答:“是叫我跪,是张文新打我的”“5月4日在南丹招待所时候的事。。。。。。”在2001年8月1日的法庭上律师韦家安问姚XX:“你为什么在公安机关作了那样的供述?”答:“那是公安骗我的,我从5月2日被抓一直跪到5月7日。”8月1日法庭质证时姚XX说:“这是第三次到现场,爆炸的地点是公安机关提供给我的。”

  5、2001年8月1日法庭上明东说:“既然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我的口供都是被公安逼出来的,这些事都不存在。”

  以上进一步表明公安机关确有逼取口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经查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折磨被询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恶劣的询问方法。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向上诉人明敬,姚某,姚XX,明东所收集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证据,向上诉人龙某收集所得的非法持有爆诈物罪的证据,属非法收集所得的证据,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检查机关向莫敬明,明东,龙某收集所得的有罪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此时3上诉人还心存余悸,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诈的阴影还笼罩着他们。另外这时候他们聘请律师的权利仍然被剥夺,他们不知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何种关系。

  二、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没有依法告知申诉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诉人在此两个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全被剥夺了。另外,参与本案一、二审诉讼的律师其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大大地被剥夺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冤案铸成。该案重审期间,原该案一审的公诉人杨光明又对证人进行重复调查,并作为公诉人出席重审法庭支持公诉是违法的。在此期间杨光明所收集的证据和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应当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迅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人员在场。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不派人员在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3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察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疑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第3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3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违反规定的表现在:2001年4月2日 起至同年7月10日 共98天时间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讯问申诉人明敬,莫某,姚某,姚XX,明东,龙某120次(其中公安机关112次,检察机关讯问8次)但均没有告知申诉人有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申诉人不知道有聘请律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两机关的目的是不让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好让他们非法收集六申诉人的有罪证据。

  上诉人莫某、明敬、姚XX、明东、龙某直到2001年7月11日才统一收到柳铁运输中院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书。律师杨纪远、周志旗、杨路、王传金、梁标、李成在2003年2月8日为上述六个申诉人而写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里写道:“办理本案柳铁公安处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律师会见本案被告人。在2001年7月6日——12日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未获批准,一直到7月24日才允许律师会见,然而一审法院随后不久(7月26日)马上通知律师8月1日开庭,使律师感到非常突然,时间十分紧迫,经交涉不得推迟,律师们只好仓促上阵……可是一审结束了,公安机关仍对律师的会见加以限制,并派员在场,对被告人律师提供的线索和谈话还作记录。在二审期间一些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上诉人都被限制,其中姓梁和姓李的辩护律师依次找到了柳铁公安、检察、法院交涉都未获会见,直到经与广西高院交涉几天后,再次去才得以会见……

  本案公安、检察两机关的卷宗复制起来就有十六本,仅莫某等六申诉人的询问笔录复制所得到的就有729页,还有其他数百页的材料(这些材料律师在2001年7月24日才得复印),本案还有11盒录像带,两张光盘。如此之多的材料,认真看一轮至少需要10天时间,律师在2001年7月24日才能被准许会见部分申诉人,7月26日就收到法院8月1日的开庭通知,加上7月28日是星期六、29日是星期日,律师准备出庭辩护的时间是十分紧张的。律师要求推迟一审的开庭时间未获同意,对本案的诸多疑点、荒唐证据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来予以反驳。在一审法庭上为了证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申诉人姚某要求法医作身体损伤鉴定,律师石昌华也申请法庭(当庭提交申请书)给姚某作活体损伤鉴定,以验证姚某是否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这些合理合法的要求全部被一审法庭拒绝。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提供了调查、收集所得的13份证据材料,但原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对律师提供的证据没有作任何反应。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第二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安、检察两机关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可聘请律师、委托辩护人实质上是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律咨询、申诉、控告、辩护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另外,杨光明作为本案原一审的公诉人,事隔9年后又作为该案重审的公诉人,其在重审期间收集所得的证人证言与区高院、区高检之前所收集的同样的证人所作出的证言完全相反,难道高院、高检所收集的证人证言都是假的,杨光明所收集的证据才是真的吗?不论如何,杨光明作为公诉人参与重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重审法庭上都要求杨光明回避,但是最终没有回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到的六上诉人的有罪(破坏交通工具案)证据应认定为非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申诉人莫某自始自终没有承认爆炸火车,上诉人明敬、姚某、姚XX、明东、龙某起初都没有承认,后来虽然受不了继续折磨而“承认”,但是各人自身的供述与各人之间的供述充满着无法排除的矛盾。审查起诉阶段后五上诉人相继大叫冤枉!一、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确实错误。

  (一)明敬、姚某、姚XX、明东供述参与谋划、爆炸火车头在人员上主要矛盾(下面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问话,时间都是2001年)。

  1、明敬在被公安机关讯问的第1次到第18次均否认与火车被炸有关。第19次被讯问时间是2001年4月14日21时30分至4月15日10时30分,明敬供述:2001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莫某的哥老安叫莫某找几个嘴紧点的人帮做事,莫某就找了明敬、明东。老安叫莫某转达做事的报酬是每人两千元。老安叫莫某、明敬到关上看巡道工和巡警的上班情况,火车被炸的头一天晚上,明敬才懂得老安跟明东要炸药。4月15日13时30分至14时50分,第20次被讯问时明敬说他没有炸火车,是何成告诉他才知道。4月15日15时50分至22时,第21次被讯问时明敬说莫某、明东及他本人没有炸铁路。炸铁路应该是莫某的哥老安,因为明东亲口讲拿炸药给老安。4月16日12时55分到15时,第22次被讯问时明敬说他本人和莫某、明东曾在老安家商量过炸火车的事。4月17日14时50分至17时30分,第23次被讯问,明敬说商量炸火车有两次。第一次是2001年11月的一天在莫某家商量,有四个人参与,即莫某、明敬、明东。第二次商量在姚XX家(第二天),这次除了他们四个人外,还有韦勇在场。4月18日3时30分至9时30分,第24次被讯问时明敬说原先讲的有很多是假的,炸火车只有他和莫某。4月18日23时30分至4月19日6时15分,第25次被问话里明敬说他与莫某炸火车,知道他们炸火车的只有明东和姚XX。第28次被讯问里明敬承认他和莫某炸火车。原交代莫某找炸药是假的;跟修二级公路的三个讲白话的吸毒鬼要炸药是假话;讲莫某的哥老安炸火车也是假的。4月29日22时8分至30日5时20分,第29次被讯问明敬说炸火车是他与莫某干的;讲莫某的哥炸火车是假的;讲和三个讲白话的人要炸药是假的。炸药是他和明东到二级路十八标段与龙某要的。5月2日21时,第30次被讯问时明敬承认姚某送他与莫某去炸火车。5月4日,明敬第31次被讯问时说他与莫某去炸火车;他与明东去要炸药;莫某去探路;姚某开车送他和莫某到爆炸地点,他与莫某在铁路装炸药,实施爆炸的。5月10日15时至20时,第32次被问话明敬供述爆炸火车共有三个人是不对的,应该有四个人,除了明敬、莫某、姚某外,还有姚XX也参与。在第33、34、35、36、37次被讯问中,明敬都供认他和莫某、姚某、姚XX参与 爆炸铁路。6月5日21时30分至***,第38次被子问话明敬说除他和莫某、姚某、姚XX外,明东也参与爆炸铁路。

  在侦查阶段明敬被公安机关问话38次,第1次至第18次明敬都没有承认参与炸铁路,第19次说莫某的哥老安主谋,参与炸火车。第20次又说火车被炸是听何成讲的,老安主谋参与炸铁路。第21次明敬猜可能是老安炸火车。第22次明敬说他本人、莫某、明东在莫某家商量炸火车。第23次明敬说第二天在姚XX家商量炸火车,有他本人、莫某、明东、姚XX参加,韦勇在场。第24次明敬说他与莫某炸火车。第25次明敬说他与莫某去炸火车。姚XX、明东知道但没有参与。第26、27、28次明敬承认炸火车只有他与莫某干。第29次承认他与莫某炸火车,他与明东去要炸药。第30次明敬承认姚某用车送他与莫某去炸火车。第31次承认他与明东去要炸药,莫某去踩点,姚某送他与莫某去炸火车。第32、33、34、35、36、37、38次均供述姚XX也参加炸火车。

  上述明敬的供述中可以看出:(1)明敬原承认老安主谋炸火车后又完全否定老安主谋、参与。(2)明敬原承认三个吸毒鬼提供炸药后又完全否定。(3)明敬原五次只承认他与莫某炸铁路,后又发展到姚某、姚XX参与。明敬对于炸铁路的供述从无到有;从肯定到否定;从两个人到三个人,最后到四个人亲自参与实施爆炸事件。可谓其供述自相矛盾。疑点重重。

  明敬在一审法庭对炸铁路之事全部翻供!

  2、姚某在盘问留置阶段,侦查阶段共被问15次话,第1次至第8次没有承认与火车被炸有关,第9次至第15次虽然承认自己与火车被炸有关,但在供述中谈到的参与预谋、实施爆炸的人员有矛盾。5月4日,第6次被问话姚某说,莫家林、莫某、明敬、明东,他本人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共六个人在他家预谋炸火车。5月5日3时10分至7时30分,第7次被问话姚某供述2000年11月5日那天明敬、莫某、明东拿炸药到他家放。5月6日1时至6时,第8次被问话姚某供述他用车送莫某、明东,还有一个不知名的人去炸火车。第9、10、11、12、13次没有提到姚XX参与炸火车。第13、14、15次被问话姚某供述姚XX参与炸火车。

  姚某在第6次问话时供述预谋炸铁路时有6人参加,其中一个人他“不认识“。第8次供述他开车拉明敬、莫某和一个“不知名的人“去炸铁路。第13、14、15次供述姚XX参与炸铁路。姚某在供述参与预谋、实施炸铁路的人其自身存在的矛盾在于“(1)莫家林是预谋炸铁路的积极参与者,为何最后不参加炸铁路,突然销声匿迹?(2)“不知名的人”和“不认识的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具体是谁?(3)在以前的多次供述中没有提到姚XX参与预谋、实施炸铁路,为何要到第13次问话才提到?

  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对炸铁路之事翻供!

  3、姚XX在盘问阶段及侦查阶段共被讯问16次,在前8次中都没有承认参与预谋、实施炸铁路。第9次供述中无意中参与实施了炸铁路。从第9次到第14次供述中承认预谋、实施炸铁路的只有明敬、莫某、姚某及他本人。

  5月4日,姚XX认为他没有炸铁路,拒绝在拘留证上签字。审查起诉阶段姚XX已完全翻供。否认自己参与炸铁路。

  4、明东在盘问留置阶段和侦查阶段共被问话19次。头两次都肯定说铁路被炸的事与已无关,也不知道是谁干的。在第3次被盘问直到被讯问后逐步承认自己与铁路被炸有关,但矛盾很多。2001年4月3日10时30分至21时10分,第3次被盘问时明东说,200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明敬、莫某、“老喜”(莫家林)、姚某、他本人及一个不认识的叫“老底”的人在姚某家商量炸铁路。4月3日,明东第4次被盘问时说。炸铁路的人是明敬、“老毛”(莫某)、老底“、”老喜“(莫铁喜也叫莫家林、姚某、明东。第5次被盘问时供述承认他本人及姚某、明敬、莫铁喜、莫某、”老底“六个人在姚某家商量炸铁路。明东在4月16日(第8次问话)4月25日(第10次问话)、5月3日(第11次问话)、5月5日(第12、13次问话)、5月12日(第14次问话)、5月13日(第15次问话)、5月17日(第17次问话)、5月28日(第18次问话)、6月2日(第19次问话)等10次供述都肯定说在姚某家商量炸铁路,参加人员有明敬、莫某、姚某、莫家林(“老喜”“莫铁喜“)、“老底”及他本人。

  明东所讲,应当认定在姚某家商量炸铁路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2日晚(2001年4月3日的盘问笔录),而在那天晚上莫家林不可能参加他们“商量“,更不可能参加2000年11月16日凌晨的爆炸案,因为莫家林已于2000年11月7日因盗窃案被公安机关抓走了。而在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里及法院的判决书里均没有提到莫家林参与爆炸铁路案。另外,明东共10次提到”老底“参与商量实施炸铁路,但”老底“是谁到现在都搞不清楚,4月17日和6月2日公安机关专门就”老底“追问明东,最后仍一派糊涂,根本讲不出谁是“老底”。在公安机关6月2日的第19次问话中明东突然提到姚XX与明敬、莫某去炸铁路之前一起进他家叫他一起去,,而在4月3日的供述中,明东说炸铁路之前只有莫某进他的家叫他,其他两个人在门外面蹲着等,不知道是谁,他推定一个是“老底”。

  2001年8月1日的法庭上,明东对他的有罪供述是这样总结的:“既然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我的口供都是被公安逼出来的,这些事都不存在”(录自一审的庭审笔录)。

  在明东、明敬、姚某、姚XX对参与预谋及实施炸铁路的人员等除他们各人供述矛盾外,相互之间也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1)在预谋炸铁路地点上的矛盾:明东多次肯定说在姚某家;姚某也说在姚某家;而明敬却说第一、二次在莫某家,第三次在姚XX家;没有在姚某家商量过。(2)在参加预谋的人员有矛盾:明东肯定有六个人在姚某家预谋,即明敬、莫某、姚某、莫家林、“老底”及他本人,姚XX没有参加;明敬供有三次商量炸铁路,第一次在莫某家商量有“老安”、莫某、明敬、明东参加;第二次也在莫某家商量,参加的人员有明敬、明东、莫某、姚XX,第三次在姚XX家商量,参加人员有明敬、明东、莫某、姚XX四人,韦勇在场。姚某两次供说预谋的地点在他家,参加人员是莫家林、明敬、莫某、明东、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姚XX否认自己参加商量炸铁路,只在6月3日回答公安人员讯问时说在炸铁路的头两天明敬在辛店提要炸铁路第二早上明敬在姚XX家又提炸铁路的事,这两次在场人只有莫某。

  明东、明敬、姚某、姚XX对参加预谋、实施炸铁路的人员上各说不一,更有甚者,有的根本无其人,其中提到的一些人又给他们自己否定了或被客观的事实否定!

  (二)炸铁路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之间的矛盾:

  1、明敬炸铁路的动机和目的:(1)2001年4月18日23时30分至4月19日6时15分,明敬向侦查机关供他去炸铁路是因为“老毛”(莫某)讲有钱拿,但当时没有讲多少钱。(2)到4月29日12时至13时,明敬向侦查机关供其炸铁路有两个目的:一是因为他两次体检合格后不能去当兵;二是听别人议论其父因抢劫被判15年属冤枉。

  2、莫某没有承认炸铁路,其炸铁路的动机和目的是明敬讲出来的,2001年4月18日明敬供:“老毛”(莫某)讲炸铁路是因为太气了,铁路关了他“老毛”4年,又把“老喜”(莫家林)关进去,他对不起“老喜”他要炸火车。

  3、姚某供述首先明敬提出炸铁路,其他人只是跟着,没有目的的。

  姚某的供述自身存在矛盾,并不真实,表现在:(1)说话、交谈地点不同,姚某4月20日供的地点在老星店砖厂路口的商店的门外路上,5月4日后的4次供述中都说明敬提炸铁路是在他家吃饭、喝酒时。(2)提议和拥护炸铁路之间存在矛盾,4月20日姚某说明敬出商店提出炸铁路时,除明东讲害怕外,其他的人都拥护(其中包括他不认识的那个人)(3)购买东西的矛盾,4月20日姚某供回家路过商店门口时,他们六个人进去要6瓶啤酒;而5月4日姚某供要吃饭时莫家林去购买6瓶啤酒和两袋花生米;(4)同样的6瓶洒却购买相差几个小时。4月20日姚某供6瓶洒却购买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1日晚上9点的时候。

  4、明东的犯罪动机不明,其所作的供述没有客观存在依据。4月4日9时40分钟,明东供炸铁路是莫家林提的,莫家林说有人出10000元钱,指使去爆炸铁路。照明东讲的莫家林讲话的时间是11月12号晚上,而这时莫家林已被公安机关抓走了6天,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都没有提到莫家林参与作案。更没有提到出10000元炸铁路。这充分说了明东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他的供述是乱编的。

  (三)谁首先提出炸铁路各说不一。明敬4月14日21时至4月15日10时30分供,首先提出炸铁路的是“老安”(莫家庆),4月29日22时分至30日5时20分明敬又说炸铁路是莫某首先提出。姚某在5月4日供首先提出炸铁路的是莫某,而5月15日9时至11时姚某又说首先提出炸铁路的是明敬。姚XX5月11日供在去炸铁路之前明敬在姚某家讲“走了吧”(但那晚以前谁首先提出炸铁路没有谈到)。明东在4月4日9时10分至9时40分及6月27日9时50分至12时30分的两次供述中都说提出炸铁路首先是“老喜”(莫家林)。在明敬、姚某、明东的供述中,首先提出炸铁路的有明敬、莫家庆、莫家林、莫某,根据案卷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录得的口供均不能认定谁是炸铁路犯意的提出者!

  (四)关于炸药的来源、提供的时间地点,炸药的数量,要炸药的目的,谁给一包软三塔牌烟给龙某,得炸药后转移、存放及雷管、导火索的来源等情况都没有一致的说法。①龙某对炸药的来源及相关炸药的产地等说法不一。4月5日第一次被问话的笔录里,龙某肯定地回答公安人员说他没有炸药,更没有提供炸药给明敬、明东。4月5日的另一次被问话中,龙某说他有一包炸药是1999年在大厂打野矿时留下的。4月6日的问话中,龙某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说炸药是他在大山矿山买的,是大化化工厂产的,乳化牌(注:实际上大化县根本没有炸药厂,5月1日龙某说炸药什么地方产他不清楚,4月7日又说炸药是什么牌他不懂。)龙某的第二种说法是,2000年下半年公路技术何辉新(实为何辉星)要调去合浦时将剩下的两包零几节炸药送给他。6月16日,侦查机关在百色铁路刑侦大队办公室询问何辉星时,何说他想不起龙某或者“老拥”这个人,并说在南丹二级公路18标施工时他没有卖,也没有送炸药给谁。②龙某提供,明敬、明东接收炸药地点的矛盾。4月5日龙某供炸药是放厨房灶上面用蛇皮袋装着挂在墙上,明敬自己去墙上取炸药连蛇皮袋一起拿来,炸药重3斤,有20筒。4月6日龙某供,2000年8月15后的一天中午他在他家上二级公路的路口给炸药与明敬的。当时炸药是放在工棚边的桌球下面。4月7日,龙某供,那天早上9点多钟,他叫明敬、明东在路口等,他到工棚边的桌球下面拿一包炸药给他们。6月28日,检察机关问话时龙某说,2000年11月3日—5日下午,他把炸药交给明敬。

  有关炸药的事是明东首先讲出来的,但他的说法与有关的人员—龙某、明敬等的讲法有许多关键问题说法不一。4月4日9时10分至9时40分,明东供说炸药是他与明敬去甲界找“老欧”要的。雷管是“老喜”(莫家林)的,引线是明敬或“老底”的(注:明东当天所提到的“老欧”、“老底”根本无其人)。4月5日,明东供,他和明敬到“老龙”家找炸药,讲是拿来炸鱼的。龙某叫他们在二级路口等他,大约有半个小时,见他提个塑料袋走回来递给明敬,我找到商店买一包“三塔”牌香烟给他。他和明敬拿炸药回来,到纳幕屯,明敬一个人拿炸药去姚某家,明东自己回家。那种炸药一包有12节。4月16日15时30分,明东供:他和明敬到龙某家,龙正在吃早饭,龙一个人在家,明敬讲要炸药炸鱼。龙某带他们出来后叫他们在二级公路18标坡下等,龙到九阳沟去拿炸药,约半个小时龙拿一包炸药来交给明敬。明东跑到商店买了一包软壳三塔烟给龙某,后他和明敬拿炸药往他们村走,走到一半明敬就拿炸药往右边一条小路走去姚某家。他直接回家。5月28日明东的供述与他自已以前的供述有很大的不同。他说,商量的第二天,他和明敬走到甲介二级路18标段找龙某,没找到,回到甲介路边打桌球时,龙某从他家那条路走过来,明东问龙得炸药了没有,并和明敬一起骗龙某说要炸药去炸鱼。龙某叫他们到下面路口等,他一个人去要炸药,等有一个小时左右,龙某拿一包用塑料包装好的炸药,明敬接过炸药,后三个人到了商店处,明东买了一包软三塔烟给龙某。然后,明东、明敬两人走原路回到拉幕屯,明敬讲去找莫某,这样先将炸药藏在拉幕路边刺蓬里。到莫某家,明敬说得炸药了,明东就去刺蓬里拿炸药给莫某。本来当时我就想到要拿炸药到姚某家,但大白天不好,后来就拿到我家。我把炸药藏在我家旁边的草堆里,吃晚饭后明东、明敬、莫某就一起拿炸药到姚某家去。4月5日、4月16日明东的口供与他自己在5月28日讲的口供自相矛盾表现在:①前两次口供明东都说他与明敬到龙某的家要炸药,第三次口供明东却说他们没有到龙某的家要,而是在桌球台边打桌球时见龙从家里走来(两地相距约1公里,来回均需上下坳。)②前两次口供明东讲回到纳幕屯时,他与明敬分路,他回他自己的家,明敬直接拿炸药去姚某家,第三次口供明东则另讲一道,说到他们拿回炸药后,先将炸药放在近莫某房屋的刺蓬里,然后去找莫某,见莫某后,他去刺蓬里拿炸药到莫某家,当天炸药转到他家旁的草堆里藏,最后明敬、莫某、明东三人一起拿炸药到姚某家。

  明敬对炸药的说法也有好多的矛盾。4月11日17点到9点,明敬供,他和莫某到17标段我“北话佬”要炸药,莫某叫他开车运炸药到关上,把炸药放在关上火车站往南丹方向,从车站数过来第二个涵洞那里的野树脚旁边。4月11日22时至12日1时30分,明敬供,他从树林拿到莫某家里的蛇皮袋中共有四包炸药,有10多20斤重这样。4月15日15时50分至22时,明敬供是明东得来的炸药。4月16日12时55分至15时明敬供,11月9日左右,他与明东到龙某家问要炸药,第二天中午大约12点多龙某用蛇皮袋有一包完好的炸药(共20筒,3公斤),后来他们直接拿炸药回到明东家,将炸药连蛇皮袋一起放在明东家后面的稻草堆处,用稻草盖好,大约放了5天,明东就将炸药取出与明敬、莫某一起拿到关上。4月17日14时50分至17时30分,明敬供,11月10日他与明东与龙某那里要炸药,当时龙某拿炸药到路口给他们。得炸药后,他们放在明东家,晚上明东将炸药拿到莫某家。4月18日3时30分至9时30分,明敬供,拿到炸药后,他把“三塔”牌香烟给龙某。4月29日22时8分至30日5时20分,明敬供,11月9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明东到下关屯龙某家找炸药。11月10日中午,龙某早已在九龙沟路口等,龙某将装有一包炸药的蛇皮袋交给明敬。回到明东家后,明东把炸药放在他家里面的草堆里,到晚上8点钟左右,明东拿炸药到莫某家的堂屋里放。5月3日21时至5月4日2时50分,明敬供,11月10日晚上,他和明东得炸药后拿到莫某家时,莫某讲姚某家有雷管和导火索,到时他拿给姚某装。5月15日15时16时,明敬供,他听贤讲,姚某安装雷管和导火索在炸药包里。11月15日他看见姚某装有炸药的食品袋交给莫某。明敬的供述自身存在很多问题和矛盾。1、起初承认与莫某去跟“北话佬”取炸药,后又说明东自己搞得炸药。最后又成为他与明东去取炸药。2、从炸药的10多20斤重到炸药有20节,3公斤重。3、在得炸药后的存放地点、时间、安装也有几个不同的说法。

  姚某对炸药的供述与明东、明敬的说法的矛盾。5月5日3时10分至7时30分,姚某供,莫某、明敬、明东拿一包炸药到他家,时间是下午3点多4点钟,他接过炸药后,顺手放在房角的桌子底下,明敬问他是否有了雷管和导火索,他答有。然后他们三个人就走。炸药是明敬提来的,是一包有20节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是他开炮采石剩下的,雷管有几颗是纸雷管,导火索有一截长约60公分。5月8日19时至23时,姚某供,11月15日晚上9点多钟,莫某、明敬,还有一个不知名字的人来到姚某家,然后他们就进姚某的房间要炸药,雷管、导火索、绳子,姚某在堂屋见到明敬拿一把小刀,莫某带一双白色沙线手套捆炸药。姚某不知道明敬是从何处得来炸药。姚某所作的前述供述没有任何印证。

  明东、明敬、龙某对一包软“三塔”牌烟及要炸药的目的讲法不一。4月5日、4月25日、5月5日,明东在三次供述中都说他与明敬问龙某要炸药时他们都骗龙某说是拿来炸鱼的。4月29日22时8分至30日5时20分,明敬供当龙某问他要炸药做什么时,他回答说炸火车。4月6日、4月7日龙某供说明敬问他借炸药,说是炸石头,砌房子。有关香烟的叙述是这样的,4月7日龙某供说得炸药后明敬买了一包软“三塔”给他。明敬于4月16日18时都供说得炸药后他到石伟小卖部买一包软“三塔”给龙某。而明东在4月5日、4月16日、5月28日的三次供述中都说得炸药后他到坡上的商店买一包软“三塔”烟给龙某。

  (五)明敬、姚某、姚XX对乘坐什么车去作案?有几个人去作案,坐车时各人的位置如何说法不一。明敬4月18日3时30分至9时30分供,他与莫某是乘面包车去作案的;同日23时至4月19日6时15分明敬供他与莫某乘柳微车去作案;5月3日明敬说姚某开一辆单头车、双排座、五个位、深兰色拉矿用的车送他和莫某去作案的。5月10日、5月15日、6月28日明敬供姚某开车送他和姚XX、莫某去作案。各人所坐的位置情况是:姚某、姚XX、明敬与莫某、莫某坐在明敬的膝盖上。姚某6月14日供,他开拖拉机送明敬、莫某及一个不知名的人去作案,他们一起挤在驾驶室,各人具体位置是,姚某、明敬、莫某、不知名的人。5月11日姚XX供,姚某开车送他及明敬、莫某去作案,具体位置是车头坐三人,姚某、姚XX、明敬。莫某坐在拖斗上。根据各人所供去作案时在车上的位置(姚某掌握方向盘)作如下图:

  明敬供

  姚XX供

  姚某供

  莫

  明

  敬

  莫某

  姚XX

  姚某

  莫某在车后厢上

  明敬

  姚XX

  姚某

  不知名者

  莫某

  明敬

  姚某

  注:明敬说莫某坐在其膝盖上。姚XX说莫某坐在车后厢上。

  (六)关于去炸铁路的时间有不同的说法。

  1、明敬4月29日供,姚某开车送到作案现场附近下车时时大约是11月15日晚上7点钟左右,5月10日、5月11月12日明敬均供,11月16日凌晨3时左右姚某开汽车送莫某,姚XX去炸铁路,6月5月明敬供,大约16日凌晨5点左右,姚某开车送去作案。6月28日明敬向检察机关供,到爆炸现场时间是16日凌晨3点多。2、姚某5月15日供,11月15日晚约12点钟他开车送明敬、姚XX、莫某去炸铁路,16日凌晨1点到目的地。6月14日姚某也供从他家出来炸铁路大约是晚上12点多钟。3、姚XX5月25日供,大约11月15日晚11至12点,他们4个离开姚某家去炸铁路。(注:姚某家离被炸点约有8公里。)

  (七)关于送人去作案的车子停在何处说法不一。1、姚某5月6日、5月8日、5月10日均供,2000年11月15日晚他开车送明敬、莫某、姚XX去炸铁路,车子开到小场镇青山口铁路旱桥拐进化工厂路口10多米处停下,他们三人在此处下车。2、明敬6月5日供,姚某开车送他们去炸铁路停车的地点是青山口铁路下进里皇路口的200米处。3、姚XX(华)5月12日供,姚某开车送他们去炸铁路到铁路天桥后往右拐进入一条往南丹化工厂去的路,开进这条路大约100米左右时,明敬叫停车,莫某等他们三人下车。

  (八)关于谁拿爆炸物等说法的矛盾。1、明敬5月15日、5月17日均供,11月15日他听莫某讲,莫某叫姚某组装爆炸物,并在去炸铁路前见姚某将食品袋装的炸药交给莫某。并且说姚XX在场。5月3日明敬供、莫某一直将爆炸物背在腰间,没有放在车上什么地方。(对于明敬的这个说法姚某、姚XX没有相同供述)。2、姚某5月6日供,莫某、明敬和一个不知名的人在他家组装爆炸物,去炸铁路的路上是明敬拿着装有炸药的背包的(在过后的两次供述中姚某说捆炸药是莫某、明敬、姚XX(华)所为)。3、姚XX5月25日供去炸铁路是莫某拿炸药的,莫某拿炸药上方拖拖厢。他与明敬坐驾驶室,姚某开车。

  (九)关于上铁路地点的矛盾。1、5月12日明敬供:“……莫某先下车,我和姚再华跟着下车了,下车后我和莫某把手套戴上。……莫某走第一,姚再华第二,我第三沿着坡往铁路上爬……”。明敬的意思是下车后直接沿坡往铁路上爬。2、姚XX(华)5月25日供;“车停后明敬又发烟给姚某抽,莫某下车就先走了……我和明敬也跟莫某走,走有几百米远我们就沿坡上去铁路,莫某在前,明敬第二,我排最后……”。明敬与姚XX说上铁路的地点相差几百米,还有上铁路的先后也各有说法。

  (十)关于安装炸药在铁轨上说法不一。1、明敬5月10日供,“……到了炸铁路的地点,我和莫某、姚再华从坡爬上铁路,姚某开汽车在机耕路上等,莫某在钢轨下装炸药的时候,叫姚再华注意铁路两头有无来人,装好炸药后,姚再华和我们一起到往关上方向右边的山坡上座……。”这次供述说明姚再华没有参与安装炸药。明敬5月11日供:“……走了一段铁路以后,老毛讲,就在这里了,他叫我和老乖在前后看有没有人,见他在钢轨下放进了炸药(关上方向右侧钢轨),他叫我过来……”。(注:“老毛”即莫某,“老乖”是姚XX)这次供述中也没提到姚XX参与安装炸药在铁轨下。5月12日明敬供述莫某装炸药在铁轨下时,叫明敬看南丹方向有无来人,叫姚XX看关上方向有无来人。6月28日明敬向检察机关供述:“上了铁路后,我们往关上方向走,走了一段莫某站住,莫某对我说:叫我往南丹方向走看是否有人,我没有走,停在那里,而莫某叫姚再华往关上方向走,我听见莫某叫我,我就走近莫某,见他一个人站在铁路中间,他叫我帮拉了引线,他装好炸药了,他问我要镰刀割了引线头。”明敬的供述自始至终没有讲姚XX(华)参与安装炸药在铁轨下。2、姚XX5月12日供。:……上到铁路后……明敬讲,你去那边放哨,“老毛”去那边,我就往小场方向走去放哨了。……明敬讲装在铁轨下面。“老毛”就拿炸药放,放不进铁轨,“老毛”讲:“老乖”你捡几个棵石头,我就捡了几棵石头,扒了一个空位,“老毛”就拿炸药放进去……。5月15日姚XX供:……明敬讲:就装在铁轨下,这时“老毛”就拿炸药去比,装不下,明敬就对我讲:你去刨几个沙,就装得下了。我刨了几个沙,“老毛”就蹲下把炸药塞进铁轨下了……。5月25日姚XX供:“……明敬就叫我往小场方向走看有没有人,我就顺铁路走了,我走到了高高的信号灯处没见到什么人就返回来……”这样莫某就把炸药包放往关上方向的右侧的铁轨下,放不进去,我就把石砂爬出来,他就塞进去了……。

  关于安装炸药在铁轨下这个问题上有许多矛盾:1、明敬讲莫某叫他往南丹方向放哨,叫姚XX往关上方向放哨,而姚XX则说是明敬叫他往南丹(小场)方面放哨(两人所供方向相反)。2、明敬说装炸药时姚XX没有协助做什么工,而姚XX几次说他帮莫某用手挖铁轨下的砂。

  (十一)关于姚XX在什么地方告知明敬姚某已开车走了两人供述有矛盾。1、姚XX5月12日供:“明敬和“老毛”抽烟时,莫对我讲:“老乖”你不抽烟,去看一看车(方拖)在不在,顺便看一看有没有人。我就去看了,到那边我不见车,就回头了,回去后我对明敬讲,车不见了,等下怎么回去……。”对这个问题5月15日姚XX供述也相同。这说明姚XX向明敬汇报车不在。是在未炸铁路之前,地点是在爆炸现场附近。2、5月10日明敬供:“……点燃后我往铁路下面跑,我到机耕路,看到姚再华在机耕路上,这时也听到了爆炸声,姚再华讲姚某已经开车走了……。”5月12日、6月13日、6月28日明敬的供述与上述的供述相同。明敬的供述证明明敬是在实施爆炸铁路后,逃跑到铁路下面的机耕路后姚XX才告知他和莫某姚某已开车走了。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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