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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释义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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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知道了本罪的简单概念后再了解本罪详细的构成要件[查看详情]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查看详情]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查看详情]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规定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推荐:更多刑罚知识,为您详解我国刑法中的刑罚。[查看详情]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查看详情]
  •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查看详情]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周某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依法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现根据庭审质证情况,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犯罪的罪名不持异议。....[查看详情]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刘某历来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为谋求生活来源,三个月前,刘某曾在公路拦截正在通行的过往车辆,强行乞讨钱物。期间,因刘某突然冲向一客车,客车司机为避免其伤亡,紧急避让中不慎将车翻至山下,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针对刘某之举,有人认为他仅仅是为了乞讨钱物,事故的发生并非是他的意愿,且客车也不是....[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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