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释义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2006年我接受新兴铸管爆炸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通过阅卷等,我认为起诉书指控张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能成立。下面我开庭时发表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在认真听取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后,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一, 起诉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庭审调查的客观事实不符

  起诉书称:“张某在主控室,付某在汽机平台,违反国家电力部关于《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未尽到指挥、监督之责。”按照启动委员会的工作安排,2004年9月23日下午张某作为吹管阶段的负责人之一在主控室,是为了吹管工作的及时进行提前进入工区主控室,可以确定地说,在发生爆炸之前张某是在等待开展自己的吹管工作,就是说这个时间张某的工作还没有开始。

  根据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第2、2、3、4条规定:“启动试运行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单机试运后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和文明生产,”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第2、4、3条规定:“生产单位在整个试运期间,根据调整试运方案措施和运行规程的规定,在调试单位的指导下负责运行操作。”《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煤气电站调试大纲》(以下简称调试大纲)第四项第4、1、1条:“机组的启停及调整操作由电厂人员负责。” 从上述规章中明确看出,设备的启停工作由电厂负责。锅炉点火是启动的第一个环节,根据《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程》第2、4、2条和《调试大纲》第4、1、1条第4、1、2条规定,点火是电厂运行人员正常操作的运行工作,锅炉点火启动应当由电厂的工作人员按照电厂制定的运行规程组织进行,厂方为此也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种正常的运行工作不不是调试单位的职责,张某对此没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因此起诉书认定张某“未尽到组织指挥之责”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起诉书认为:“张某、付某、安某三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观点不能成立。

  庭审调查的事实清楚地证实:发生爆炸的原因是安某违反操作规程,在未检测锅炉炉膛内煤气含量的情况下,擅自下令点火造成的。在此之前张某一直在主控室等待进行吹管工作,对安某所实施的行为根本不知情,同时张某也没有实施任何违章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与爆炸事故的发生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张某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三方面的要件中只有存在客观方面要件的情况下,才发生作用,因此,客观方面要件也就是该罪的本质所在。

  从客观方面来看,第一,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重大事故罪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安全和生产质量的规章制度。违章行为,根据行为人身份和职责的不同,可作如下概括:(1)领导人员的违章。其违章行为的表现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组织、安排、指挥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亲自带领工人违章作业。(2)工人的违章。主要表现为:不服从管理,不服从指挥和安排盲目蛮干等等。第二,必须是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与生产活动本身有关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才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些违章行为虽然发生产活动中,但确与生产活动本身无关,这种行为就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二是重大事故的发生与职工的违章行为有因果关系。就是说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之间有着重必然的因果关系。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即对造成的后果是一种过失的心里状态,但是对于违章是一种故意。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可以看出,第一,张某在客观方面没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为调试方锅炉组组长,其职责是负责对锅炉运行中各项指标调试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使锅炉运行达到《调试大纲》规定的标准。而锅炉运行的具体操作不是张某的职责范围。事实证明,2004年9月23日下午,张某始终在操作室密切注意着各种仪器、仪表等各项指标的变化,严格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其间张某没有实施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强令任何人实施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二,锅炉点火工作不属于调试工作的职责范围,属于电厂的职权范围。是否具备了点火条件、以及何时点火,作为调试方的张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电厂的锅炉操作人员不需要也不可能向张某请示和汇报。况且,电厂一方由安某担任锅炉组组长,点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何时点火均听命于安某。第三,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的情况,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当日锅炉点火前,焦炉煤气主切断阀打开后,操作人员检查、校验燃烧器前的电动闸阀时间达15-20分钟。期间左前2#、3#、左后3#电动闸阀处于全开状态,致使大量燃气通过该3个电动闸阀进入并充满炉膛、烟道及烟囱,且达到了瀑炸极限,16:00时左右在点火试车时引起爆炸。”从庭审调查的事实来看,在锅炉现场工作的安某、孙彦军、侯树轩、孙立和韩青山等人均为电厂取取得了锅炉专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他们对点火前应当对锅炉炉膛内的煤气含量进行检测这一规定程序十分清楚,电厂方并且配备了专业的煤气检测人员和设备,但是,他们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操作。事实说明,在未对锅炉内可燃气检测的情况下,实施点火行为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唯一原因。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点火行为的实施,就是再多的煤气也不可能爆炸;如果没有点火行为的实施,任何人的任何违章行为也不可能引起爆炸。事实证明张某没有实施、也没有强令他人实施点火的行为,他与煤气爆炸没有任何关系。经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想必公诉人对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应当有了明确的认识。

  综上所述:张某没有实施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起诉书对张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无罪,以保障无罪的人免受错误的追究。上述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的考虑。

  此致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乔维刚

  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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