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立法解释,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5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